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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环保部督促环保信息公开 重大项目须听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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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02 08:3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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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环保部督促环保信息公开 重大项目须听民意
10月31日,环保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主动全面公开有关环保核查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为此环保部要求各地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环境监测、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三大类的环境信息公开。
在第一类环境信息中,环保部要求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和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后者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核查工作信息(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
在此类信息中,更值得关注的是建设项目环评信息。《通知》指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
“对项目环评而言,仅仅公开相关信息是不够的。《通知》要求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还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说。
上述官员指出,在环评环节,如何将公众的意见有效地纳入环评之中,这需要地方政府大胆地去探索,从而起到事先防范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作用。
在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面,环保部强调,各地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环境质量信息,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其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每4小时一次的实时公开,发布《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在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信息;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协调、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信息;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通知》涵盖的范围很广,不过还有一块信息也应该纳入环保部的考虑,那就是环境与健康的信息,这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对本报介绍。
不过,前述地方环保厅官员提醒,“《通知》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较低,约束力和强制力低。假如地方政府和企业不公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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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信披不留死角 环保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同时要求申请核查公司主动公开环保核查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名称、行业、所在地、生产及环保基本情况等。
此前的2010年7月,环保部曾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大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力度,但仅要求公布核查程序、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
此次环保部下发的《通知》,对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的要求更为全面具体,要求各地公开上市环保核查整个规章制度,不仅包括核查程序,还包括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与此同时,《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公开核查工作信息,包括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明确要求申请核查公司需主动公开环保核查相关信息。
《通知》称,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通知》明确,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通知》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公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固体废物进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
《通知》还特别提到要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置情况,其中明确,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和通报力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开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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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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