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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贵糖股份:诉讼进展情况
贵糖股份(000833,股吧)于2006年10月10日发布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了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被申请人贵糖股份、二审被上诉人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被上诉人贵港市经济委员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间的诉讼事项。
2007年3月1日发布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再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12月17日发布了《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监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书》。
2013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如下:
“东方公司南宁办的申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实事清楚,但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失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再字第17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贵港市红旗纸厂尚欠东方公司南宁办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给付义务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已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第七项重要事项的第(三)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说明:诉讼(仲裁)涉及金额387.29万美元,为截止2001年3月20日的金额,其中本金265.91万美元,利息121.38万美元(利息包括逾期贷款的利息)。
该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若原红旗纸厂的财产、贵港国资局所接收红旗纸厂财产范围内不足以偿付红旗纸厂在本案的借款本息的,则公司将承担该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公司将做预计负债处理,估计减少2012年度损益2412.2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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