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望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2013-01-26 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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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望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证监会25日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目前商业银行一统基金托管业务的局面将被打破,以券商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望参与此项业务。

 《暂行规定》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等。《暂行规定》拟自6月1日起施行。

 银行人士表示,由于托管议价能力与销售能力相关,因此,从短期看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对银行冲击不大。证券人士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相对优势,即较低的交易成本及高效的交易效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共十九条,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净资产指标、专门托管部门设置、系统配备、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等。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切实保障托管职责的有效履行。在审核程序方面,按照《基金法》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只需报证监会审核,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方式上,与商业银行托管资格许可一致。

 《暂行规定》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这位负责人表示,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可行性看,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人才、系统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所需的各项基本条件,具备履行基金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的能力。

 他强调,在基金托管职责履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人与银行托管人一样,均应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与业务特点,《暂行规定》从保护基金持有人角度出发,强调了资产独立、业务隔离、信息保密、从业人员管理、结算职责、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功试点开展非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积累了一定的资产托管实践经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可以利用自身行业优势为基金财产及份额持有人提供差异化的托管增值服务,对促进基金行业的持续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他说,招商证券、信达证券等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功试点开展非基金资产托管业务。

 华泰证券金融产品研究评价中心首席分析师王群航表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的门槛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比较高。在网点分布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难以相比,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等相对优势。

 根据中国基金网数据统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国托管银行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2.87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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