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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东北证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进展
2013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东方基金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现持有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基金”)股权 64%的比例,对东方基金增资 6,4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完 成后,东方基金注册资本将增加到人民币 2 亿元,公司仍持有其 64%的股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东北证券(000686)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公告》)。 1 月 31 日,公司与本次交易各方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国控”)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共同签署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与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资与认购方案 1.东北证券同意以人民币 64,000,000 元认购东方基金新增注册资本 64,000,000 元。 2.河北国控同意以人民币 36,000,000 元认购东方基金新增注册资本 36,000,000 元。 3.渤海信托放弃本次增资与认购事宜可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并同意东方基金、东北证券、河北国控按协议所约定的条款与条件进行增资。 二、增资与认购价款的支付 增资方东北证券、河北国控应在东方基金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增资与认购的批复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各自增资与认购价款一次性足额付至东方基金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东方基金、东北证券、渤海信托和河北国控作出以下陈述与保证: (1)其是依据其注册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法人, 拥有签署本协议、享有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利、权力和授权; 本协 议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并依照各自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 议),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其各自的章程及对其有约束 力的法律文件。 (3)其向其他各方提供或披露的与本次增资与认购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不存在任何误导和隐瞒, 并且不存在应当向其他各方提供或披露而未提 供或未披露的信息。 2.增资方东北证券和河北国控向东方基金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其将尽最大努力配合公司办理本次增资与认购的审批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及时 签署相关文件、提供相关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修订、补充相关文件和材料; (2)其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支付的增资与认购价款具有合法的资金来源。 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之日成立和生效。 2.本协议可在以下情况终止: (1)本协议各方共同以书面方式同意终止本协议; (2)任何下列情形发生时, 任何一方有权提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其他各方的陈述或保证存在重大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 或 -中国证监会不批准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增资或认定任一增资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鉴于本次增资与认购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批,公司将根据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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