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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基金公司有望自主决定销售费率
证监会22日公布《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同时提高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
有业内人士担心,基金公司自主决定销售费率可能会引起基金费率恶性竞争,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也考虑此问题,将由中国基金业协会与基金公司就此问题研究讨论,可能通过设定最低费率等方式予以解决。
该负责人介绍,证监会联合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机构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是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对于同一类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定价,基金销售机构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自行决定优惠水平,以引导销售费用市场化竞争。
二是丰富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同时,不论采用何种收费方式,单次总申(认)购费与销售服务费合计不得超过3%,以防止基金销售机构定价过高影响投资人权益。
三是提高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首先,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将对惩罚性赎回费的选择性规定修改为强制性规定,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应当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以上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次,为避免销售渠道通过频繁指导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来增加销售收入,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但多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此项调整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将增加长期投资人收益。
四是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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