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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神华海外监管公告
兹载列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2013 年4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的「关於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及再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等文件,仅供参阅。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3-013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及再次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2 年8 月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闲置募集资金65 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2012 年10 月9 日起至2013 年4 月8 日止6 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见本公司2012 年8 月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2-037)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2-038)。上述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将届满,本公司已于2013 年4 月8 日将该笔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公司于2013 年3 月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募集资金65 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2013 年4 月10 日起至2014 年4 月9 日止12 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承诺,在本次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程加快而需要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该部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同意的意见,请见本公司2013 年3 月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3-009)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3-010)。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在公司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6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前提下,保荐机构同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5 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保荐机构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之保荐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现就中国神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所涉及事项,核查如下:
2012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6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期限为自2012年10月9日起6个月。2013年4月8日,公司将按承诺将上述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中国神华于2013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再一次使用6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期限为自2013年4月10日起12个月。公司承诺,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到期前,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程加快而需要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该部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将于2013年4月8日将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6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所涉及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0%、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事宜已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中国神华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规则》、《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在公司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6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前提下,保荐机构同意中国神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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