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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央行发布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立交易所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上述三类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书面批复以及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书面文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托管银行的托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同时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文件以及托管银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许可书面文件。
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从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支付投资相关税费、划出至依据本通知开立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不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据本通知所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
六、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托管银行应当是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委托该托管与结算代理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中的相关规定。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二)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
(三)投资计划书;
(四)债券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五)登记注册文件或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批复及其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投资额度的书面批复;
(十)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说明;
(十一)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
九、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
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结算和托管等信息。
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托管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托管银行在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防范利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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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配套细则出齐 2000亿额度将开闸
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新规出台以来,新产品和新增额度的申请批复一直呈暂停状态。 昨日(5月2日),央行发布关于落实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前在3月初,证监会就公布了《办法》全文及实施规定。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执行《办法》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有市场人士认为,央行发布《通知》是RQFII审批重启的标志性信号。“RQFII的发行是由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及央行共同负责的,新规发布以来,现在所有程序上的障碍都已被扫清。”华安证券分析师张兆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 对RQFII限制进一步放宽 昨日下午,央行发布了 《通知》。至此,RQFII所有监管部门的配套细则都已出台。 根据规定,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央行对其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对投资额度实施管理,央行会同国家外汇局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根据《通知》规定,RQFII投资试点机构扩大为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而在投资范围方面,新的《通知》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年发布的规定中,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目前施行的《通知》取消了这一规定。 “《通知》对于RQFII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张兆伟指出,2011年,第一批RQFII开闸,初始额度为500亿元;2012年增加了200亿元,截至目前700亿元的额度已基本用完;今年年初再度扩大2000亿元。 2000亿额度审批近期启动 2012年初引进的第一批RQFII迄今大部分运作已满一年,其业绩表现及规范运作情况,成为新一批RQFII新额度和新产品获批的重要原因。 根据彭博数据,截至2013年3月20日,A类份额累计总回报前五名依次为:易方达6.5%、华夏6.25%、南方5.56%、汇添富5.25%,华安5.13%。 “今年3月以来,境内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香港分支机构都允许参与试点,目前我们扩大试点机构范围,并将额度上调2000亿元。”在上周的通气会上,证监会发言人介绍称,目前已有29家机构获得RQFII资格,而今年新获批的3家正在向国家外汇局申请额度。 “2000亿元人民币RQFII审批工作近期将启动,未来还会有进一步增加。”该发言人称。 “目前RQFII在香港市场供不应求,大家都认为现在A股估值比较低,适合买入。”一位基金经理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目前多家机构手中额度都已用完,正在考虑追加申请。 上述发言人还透露,证监会前期已对QFII2、RQFII2相关方案进行研究,关于QFII2,证监会正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商,QDII2则是由央行牵头协商。此外,对于台湾地区提出专批1000亿元额度用于台湾金融机构RQFII试点,目前证监会正在与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协商研究。(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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