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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万 科A:2012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00002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B
公告编号:〈万〉2013-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 2012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2013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2012 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
金人民币 1.8 元(含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 股现金股息以本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013 年 3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 港币=0.8081 人民
币)折合港币兑付。
二、股息所得税事宜
A 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B 股个人股东暂时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
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1.71 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
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
让股票时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的股份,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7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股份,每 10 股需补缴税款 0.09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
款。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 1 港币=0.8081 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A 股和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按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1.62 元。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和《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 号)。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
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
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5 月 15 日(T 日),除息日为 2013 年 5 月 16 日(T+1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3 年 5 月 15 日(T 日),除息日为 2013 年 5 月 16 日(T+1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5 月 20 日(T+3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 2013 年 5 月 15 日(T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
2.截止 2013 年 5 月 20 日(T+3 日)(最后交易日 2013 年 5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A 股股息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T+1 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2.B 股股息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T+3 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
资金账户;若 B 股股东在 5 月 20 日(T+3 日)办理了“万科 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
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六、股份变动情况
无
七、非居民企业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A 股和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前(含当
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 A 股和 B 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
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
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
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八、联系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5606666 转董事会办公室,传真:0755-25531696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 33 号万科中心
邮编:51808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
股东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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