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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券商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稽核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16条: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7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33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四、关于期限的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7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文件 1、申请书; 2、计划说明书草案; 3、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4、法律意见书; 5、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2、信用增级方式; 3、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4、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5、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6、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7、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8、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9、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0、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11、信息披露安排; 12、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2、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3、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4、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5、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6、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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