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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粤高速A: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由
2013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公
司 2012 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 2012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1,257,117,74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
代扣代缴事项如下: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即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47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
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1 的,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深圳分公司,中登深圳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给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股东,由公司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人民
币 0.45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我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
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4、B 股境内个人股东所得税将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5、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外籍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
所得税。
6、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0.45 元。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
2 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B 股股东及境外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的外币折算价以 2012 年
度股东大会作出分红派息决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买入卖出中间价确定(1 港元兑人民币 0.803 元)。
未来代扣 B 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上述 1 港元兑人民
币 0.803 元的汇率折算。
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总股份不变。
二、分红派息日期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3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一),除息日为
2013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二)。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3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一),除息日为
2013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二),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5 月 30 日(星
期四)。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 2013 年 5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
2、截止 2013 年 5 月 30 日(最后交易日 2012 年 5 月 27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
四、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东的股息及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通过股东
3 托管证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2、A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不含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
公司直接派发。
3、B 股股东的股息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或
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B 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公司自派。
4、若 B 股股东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办理 B 股转托管的,其股息
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其它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持有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
税务证明或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
策的证明文件,或如果存在外籍个人股东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
况,请于 2013 年 6 月 15 日前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上
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
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
金额,并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
并做相应补发。
六、咨询事宜
咨询部门: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人员:冯新炜、王莉
咨询电话:(020)29004522、29004525
七、备查文件
4 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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