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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联通调整可换股债券换股价
兹提述(i)担保人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就发行可换股债券刊发的公告(「二零一零年可
换股债券发行公告」);(ii)担保人分别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
就调整可换股债券换股价而刊发的公告(合称「二零一二年可换股债券换股价调整公告」)
;(iii)担保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刊发的二零一二年度业绩公告(「二零一二年度业
绩公告」);及(iv)担保人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就调整可换股债券换股价而刊发的公
告(「二零一三年可换股债券换股价调整公告」)。
由於担保人派发或宣派二零一二年度末期股息,可换股债券的换股价已根据可换股债券条款
及条件(定义见下文)由每股15.58 港元调整至每股15.36 港元,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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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i)二零一零年可换股债券发行公告;(ii)二零一二年可换股债券换股价调整公告;(iii)
二零一二年度业绩公告;及(iv)二零一三年可换股债券换股价调整公告。除非文义另有界定
,否则本公告中使用的专用词语与此等公告中采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二零一二年度业绩公告所述,担保人董事会建议派发二零一二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
0.12 元。确定股东收取二零一二年度末期股息权利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如信托契据所规定,发行人及/或担保人须提供若干与调整可换股债券换股价有关的资料,
并确认上述调整已生效。
根据可换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可换股债券条款及条件」),可换股债券的换股价已由每
股15.58 港元(「调整前换股价」)调整至每股15.36 港元(「经调整换股价」),自二零
一三年五月三十日(即紧随与上述宣派有关的记录日期後之日)起生效。除上述有关换股价
的调整外,可换股债券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任何债券持有人对於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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