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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31日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30日-2013年5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下午15:00至2013年5月31日下午15:00。
(二)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8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温国明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45人,代表股份229,987,6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26 %。其中: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15,999,7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的21.75%。
(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0人,代表股份13,987,8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的1.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6,52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反对 1,515,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弃权11,944,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
2、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6,403,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反对1154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弃权12429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
3、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16,403,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反对1,054,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弃权12,529,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
4、2012年年度报告;
同意216,303,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反对1,149,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弃权12,534,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
5、201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216,237,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反对12,926,7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弃权8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6、关于续聘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审计费共计88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5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
同意216,021,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反对1,321,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弃权12,644,5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
7、关于投资开发儋州东坡雅居一期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儋州东坡雅居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儋州市城北新区国盛路北侧的土地投资开发东坡雅居一期项目,一期用地130,080.95㎡(195.12亩),将开发成低层住宅产品,一期总投资为32,035.38万元。
同意208,131,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反对9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弃权20,899,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
另:听取《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乔佳平赵振义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3.63,-0.03,-0.82%)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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