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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郑州煤电: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日期:2013-05-08附件下载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编号:临 2013-016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 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为 0.123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 0.117 元。 ●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13 日 ● 除息日:2013 年 5 月 1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5 月 2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公司 2013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 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 2013 年 5 月 1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946,139,2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22,998,097.69 元(含税)。 (四)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3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13 日 (二) 除息日:2013 年 5 月 14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5 月 2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5 月 1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它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 188 号 邮政编码:450007 电话:0371-87785121 传真:0371-87785126 七、备查文件目录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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