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发行节奏将由市场控制 IPO融资需求平稳释放
2013-06-14 08: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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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行节奏将由市场控制 IPO融资需求平稳释放

由于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方案将发行节奏交由市场自主控制,批文有效期相应延长至12个月,在自主定价、稳定股价预案、减持与发行价挂钩、主承销商自主配售等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为取得更好的发行效果,IPO融资需求将逐步、平稳释放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7日发布,并将于21日结束征求意见,新股发行恢复亦提上日程。业内预期,《意见》正式实施后,已过会未拿批文的80家企业将成为首批恢复发行的企业,由于改革后发行批文有效期延长,同时发行节奏由市场控制,预计IPO开闸后,融资需求将逐步释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介绍,待《意见》修订完善并正式发布实施后,在审企业若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完成了审核进程,并已符合《意见》规定的各项内容,就具备了获得核准批文的条件。

  某已过会企业保荐机构人士介绍,目前已着手准备更新和补充所保荐项目的上市文件,按照《意见》拟规定的内容,增加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控股股东及持股高管减持承诺、5%以上持股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披露内容,“获得批文后到发行前,我们还需要拿出新的询价和定价方案并披露。”

  业内人士预期,《意见》完成征求意见并经修改完善正式发布后,已过会企业中将有部分很快获得核准批文,但由于此次改革方案将发行节奏交由市场自主控制,批文有效期相应延长至12个月,在自主定价、稳定股价预案、减持与发行价挂钩、主承销商自主配售等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为取得更好的发行效果,IPO融资需求将逐步、平稳释放。

  同时,在满足上述两项监管部门发放批文条件的基础上,又有两方面因素决定了企业融资需求的“缓释”:一是在审企业更新上市文件信息披露内容、中介机构确定询定价方式有先有后;二是企业将根据自身不同需求,选择能够实现更好发行效果的时间窗口。

  资深专家测算,按照已公布筹资额,已过会企业累计融资约在600亿元,若从8月份恢复正常审核估算,预计年内新上会企业160家左右,融资规模在1000亿元以内,由此全市场年内IPO融资规模可能在1500亿元,在市场承受范围内。

  这位专家同时表示,《意见》公布后,市场之前热议的“打包发行、集中上市”实际上成为一个不确切的概念。“由于发行价格自主确定,主承销商有自主配售权,询、定价机制相应改革,为确保发行成功,并实现买卖双方利益均衡及最大化,企业将倾向于根据市场博弈情况在一年批文有效期内,选择不同的时间窗口发行,由此即使数十家企业同时获得批文,这些获批企业同时上市的可能性也非常低。”他说。

  “此次改革后,如何确定价格、选择发行时机给我们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一位投行人士说,如果多数企业扎堆发行,必然在客观上造成价格降低和发行难度增大,但他也表示,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即使碰到数家企业同时发行上市,好企业仍将享有更好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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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08: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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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热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多家券商表示,证监会日前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进一步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各主体责任,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等具有重大意义。

  对《意见》中“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有券商提出,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数量并不多,而证券公司是网下报价的最大群体,其次,仅将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纳入优先配售范围,排除证券公司等,不利于反映各类市场投资者的定价需求。因此,建议基于证券公司作为一类询价对象的重要性,可考虑将证券公司也纳入到优先配售范围内,或者将优先配售额度从目前的40%降到30%,以满足和平衡市场各方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全面推进市场化改革。

  对于将减持价格与发行价格相关联的条款,有券商建议,在此项制度具体实施时,建议考虑采用6个月期末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与发行价相比较的指标,而不是以偶然性较强的收盘价作为比较指标。收盘价更容易受到单一大额买单或卖单的干扰,而交易均价能够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此外,建议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剔除所属上市板块的整体波动影响。

  针对《意见》要求发行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券商表示,由于上市前持股股东的锁定期至少为12个月(甚至36个月),在此期间市场环境、行业周期及股东自身情况均有可能发生预期外的变化,因此让持股股东对于12个月(甚至36个月)后的减持意向进行说明存在一定难度。

  此外,还有券商建议本次发行改革或配套文件中可进一步明示具体的业绩下滑免责条件,包括保荐机构在业绩下滑风险披露中定量或定性描述的免责要求,对规范信息披露,提高保荐质量,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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