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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神华:派发2012年度末期股息公告
派发2012年度末期股息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派发现金股息(扣税前):每股人民币0.960元 派发现金股息(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每股人民币0.912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每股人民币0.864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5日(周五) 除 息 日:2013年7月8日(周一) 股息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周五)
一、批准情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3 年6月21日获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载于2013年6 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具体方案 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9,889,620,455股计算,本次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将向全体股东派发2012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960元(含税),共计约人 民币190.94亿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的有关规定,A股自然人股
—1— 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912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财税 [2012]85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 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 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 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 息红利所得的5%。 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股息, 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税函[2009]47号《通知》”) 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 人民币0.86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 股东执行。 除上述QFII、RQFII之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息所得税自 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税前人民币0.960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5日(周五) 除 息 日:2013年7月8日(周一) 股息发放日:2013年7月12日(周五)
—2— 四、派发对象 截至2013年7月5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五、实施办法 除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A股股东的 现金股息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10)5813 1088 传 真:(010)5813 1814 电子邮箱:1088@csec.com
七、备查文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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