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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四大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93年)
1980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1983年,颁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
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90年8月,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1994~2001年)
1994年,颁布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
1996年,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
1998年3月,发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现券交易。
1998年8月,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
1999年7月,发布《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放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同业借入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
第三阶段(2001~2006年)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经营对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的外汇业务;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1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版)。
2002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2002年12月,在广州、青岛、珠海、南京、武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3年12月,在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经营对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2003年12月,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入股中资银行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
2004年12月,在昆明、北京、厦门、沈阳和西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5年12月,在汕头、宁波、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七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第四阶段(2006~ )
2006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在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与保护国内银行业及防范银行风险上寻求一种新的平衡。以往为了让外资进入,不少地方往往采取税收优惠、市场进入优惠的政策,其实,这种优惠对国内银行来说很不公平,新条例强调国民待遇就是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条例》强调外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就是要求外资银行在中国以国内法人银行方式存在,在准入程度、监管标准上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
2006年12月,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2007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开始接受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从事本外币银行卡业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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