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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南海药: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3-039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海南海药 技术中心及产品研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7月19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 载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海南海药技术中心及产品研发建设项目变更实 施主体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募集资金10911.02万元对海口市制药厂进行 增资并将“海南海药技术中心及产品研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 资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市制药厂”或“甲方”)。截 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已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变 更工作,海口市制药厂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或“丙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海南省 分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 协议”)。公司其它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不变。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海口市制药厂在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开设专项账户一个,账号为: 461602303018010054820,截止2013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74,760,547.91 元。该专户仅用于海口市制药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煦、王立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 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同时提供相应 的支出明细说明(包括收款方名称、金额、支付原因、有无合同、是否关联方等); 对于一次性支付超过2000万元的,甲方应事先征得丙方保荐代表人的同意方可 对外支付。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甲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提供有关支出说明或者连续两次发生未事先征 得丙方同意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外支付,丙方有权提请监管部门关注并进 行公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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