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天河法院驳回中联重科管辖权异议
2013-10-24 22: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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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河法院驳回中联重科管辖权异议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田青)10月22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广东新快报社、陈永洲诉中联重科(00015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高辉名誉侵权纠纷两案作出裁定,驳回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天河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原告陈永洲、原告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

  原告状告被告名誉侵权

  两原告以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高辉于2013年7月份多日在其实名认证新浪微博上连续发布对原告人身攻击为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两被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高辉的经常居住地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以上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均非广州市天河区。因此两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两原告答辩称: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高辉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二、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管辖地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任何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均可成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由该区作为案件管辖地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最方便案件审理。

  天河区法院驳回被告异议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作为受侵权的公民,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广东新快报社提出其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广州市天河区。其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出版的部分报纸、租赁合同以及新快报的街景照等证据予以证实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路533号。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地。

  天河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目前,本案仍在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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