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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美菱电器: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
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作者:同花顺整理 2013-11-08 09:04:47 查看更多信息地雷信息,请下载同花顺客户端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亦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7日(星期四)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11月6日~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6日下午15:00至2013年11月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进副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3年10月18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于同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80人,共持有245,221,698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1%,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47人,代表股份244,168,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3人,代表股份1,053,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61人,代表股份217,673,738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3%。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27,547,960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600839)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3,753,152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反对1,228,293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弃权246,100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 其中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2,157,724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70%;反对441,584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83%;弃权246,100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47%。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95,428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6.97%;反对786,709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3.03%;弃权0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44,548,851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反对468,242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219,500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其中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7,000,892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69%;反对468,241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1%;弃权219,500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547,959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996%;反对1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04%;弃权0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增加提供信用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44,498,957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509,241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213,500股,占参与该项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其中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6,950,998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67%;反对509,240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3%;弃权213,500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547,959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996%;反对1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04%;弃权0股,占参与该项表决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连佩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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