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峨眉山A: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3-12-21 22: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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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峨眉山A: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06号《关于核准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于2013年11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股票28,268,551股,发行价格为16.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79,999,995.98元,扣除12,480,000.00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467,519,995.9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12月5日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13CDA3040-2)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600036)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通称“乙方”)签订了《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陈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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