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攀钢钒钛:更正公告
2014-03-15 16: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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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攀钢钒钛: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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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4-12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4 年 3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澳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4-10),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澳公司”)拟向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下属子公司鞍钢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有限”)借款 16,900万美元(按 2014 年 2 月 27 日外汇管理局汇率中间价计算,约合人民币103,468.56 万元),用于卡拉拉铁矿项目。借款金额根据卡拉拉项目实际用款进度进行,借款利息为香港有限与借款有关的成本及费用,利率参考伦敦三月期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上浮 100 至 200 个基点,借款期限为一年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33 号——关联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担保,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以付出的资金利息、资金使用费或担保费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和本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因此,向关联方借款事项不应以借款金额作为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计算标准,而应以付出的资金利息、资金使用费金额作为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计算标准。
因本次鞍澳公司向关联方香港有限借款 16,900 万美元所付资金利息及相关成本预计 312 万美元(按 2014 年 2 月 27 日外汇管理局汇率中间价计算,约合人民币 1,910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 153.91 亿元)的 0.12%,低于关联交易“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所以本次鞍澳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事项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此,《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澳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4-10)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更正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对信息披露规则理解错误,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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