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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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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21 16:5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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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限定优先股发行公司范围:上证50成分股 对于此次优先股的试点范围,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限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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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21 16:5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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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近期将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涉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章程修订、并购重组事项。 张晓军表示,还将会同有关单位出台配套规则,同时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新三板都将出台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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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21 16:5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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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同一机构两只产品认购优先股视为一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为明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人数计算方式,在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同一资产管理机构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股的视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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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21 16:5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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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个人可通过理财产品间接投资优先股 针对投资者反映的个人合格投资者门槛过高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门槛保持不变,而对于合格范围外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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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21 16:5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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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发布 券商阐述三大重要意义 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此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共9章70条。从内容上明确了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招商证券表示,优先股是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具有重要地位,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深化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对发行企业、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均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对发行企业而言,优先股将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有助于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在不影响企业控制权结构的前提下,提升直接融资比例,补充企业资本金,降低整体负债率,优化企业财务结构;同时,优先股可做为并购支付手段,拓宽了企业并购融资的资金来源,推动企业并购重组,帮助相关行业加快整合。 其次,对投资者而言,优先股将为投资者,尤其是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率将提供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优先获得股息分配,并在企业清算时优先受偿,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强投资者直接投资企业的意愿。 最后,对资本市场而言,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优先股属于兼具股票和债券属性,将填补我国资本市场证券种类的空白,保障已发行普通股东权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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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21 16:5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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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启动 可转换条款未被保留 3月2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自去年12月13日,该管理办法进行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459份意见,其中个人投资者意见占到了434份,此外还有中介、发行人和其他部委等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期还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终版本与修改意见进行了几处关键的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或是可转换优先股条例未被保留。 此外,针对意见中对于优先股试点扩大、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个人投资者门槛调整等意见,监管层基于各方面的考量眼下未予采纳。 可转换优先股显然是此次公开征求意见中的焦点所在,共有429份意见涉及到可转换优先股。 按照原征求办法第33条显示,上市公司发行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但是从征求意见来看,投资者认为可转换优先股或涉嫌新的大小非摊薄上市公司权益,需要加以严格限制,还有部分意见建议禁止可转换条款。 证监会表示,为了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采纳了投资者的意见,删除了可转换优先股的条件,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优先股。但商业银行根据资本监管要求,可非公开发行特殊事件触发式可转换优先股。 证监会下一步将于与银监会联合发文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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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21 19: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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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会计处理 3月21日消息,从财政部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财政部指出,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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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3-23 11:3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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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不能转普通股流通的话,还不如可转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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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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