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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贵糖股份: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 年 3 月 25 日,本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贵中执字第 47 号《执行通知书》,如下: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贵港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你单位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民提字第 13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于
2014 年 3 月 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7 日内履行上
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
费。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对公司的影响(执行情况):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已在 2014 年年度报告的第
五项重要事项的第(一)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说明:若原红旗纸厂的财产、贵
港国资局所接收红旗纸厂财产范围内不足以偿付红旗纸厂在本案的借款本息的,
则本公司将承担该笔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本公司已
计提对外提供担保预计负债 25,476,942.57 元人民币。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息尚未支付。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本公司、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贵港市经济委员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情详情请见《广西贵糖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006-019)、《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2007-005)、《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2010-025)、《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2013-003)。
特此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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