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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生益科技: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日期:2014-05-13附件下载
股票简称:生益科技 股票代码:600183 公告编号:临 2014—014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16 日 ● 除息日:2014 年 5 月 19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 23 日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4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4 年 3 月2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3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423,018,290股为基数,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含税),总计派发股利569,207,316.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 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8 元。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 A 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除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和 QFII 之外的其他持有公司 A 股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三、分红派息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16 日 2、除息日:2014 年 5 月 1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 23 日四、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东莞市电子工业总公司、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伟华电子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事项 1、咨询地址: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张先生 3、咨询电话:0769-22271828-8225 传真:0769-22174183 六、备查文件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特此公告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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