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公告]海南椰岛: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5-17 17: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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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告]海南椰岛: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时间:2014年05月12日 20:36:46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238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 公告编号:临2014-018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9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2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2014年4月9日召开的“公
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


4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448,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扣税后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5元,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共计
派发股利4,482万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
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
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2、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


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
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
发人民币现金0.1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R日):2014年5月16日

除权除息日(R+1日):2014年5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控股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
司以外,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
直接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3-1号
联系电话:0898-66532987 联系传真:0898-66780881
联系人: 齐苗苗 蔡 专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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