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粤高速A: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4-06-15 11: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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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粤高速A: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A、粤高速B 公告编号:2014-019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由2014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公司 2013 年度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 2013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1,257,117,7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代扣代缴事项如下: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7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深圳分公司,中登深圳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给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股东,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我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4、B 股境内个人股东所得税将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5、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外籍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6、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0.45 元。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B 股股东及境外法人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的外币折算价以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分红派息决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买入卖出中间价确定(1 港元兑人民币 0.7946 元)。
未来代扣 B 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上述 1 港元兑人民币 0.7946 元的汇率折算。
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总股份不变。
二、分红派息日期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二),除息日为2014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三)。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二),除息日为2014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三),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五)。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 2014 年 6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
2、截止 2014 年 6 月 13 日(最后交易日 2014 年 6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
四、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的股息及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于 2014 年 6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2、A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不含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B 股股东的股息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B 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公司自派。
4、若 B 股股东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办理 B 股转托管的,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其它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持有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或如果存在外籍个人股东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并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
六、咨询事宜
咨询部门: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人员:冯新炜、王莉
咨询电话:(020)29004522、29004525
七、备查文件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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