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上交所:落实证监会利好政策 新规规范股东增持行为
2008-08-28 23: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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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交所:落实证监会利好政策 新规规范股东增持行为

上交所:落实证监会利好政策 新规规范股东增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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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监会刚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后,沪深两交易所也迅速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进一步落实增持新规。
  根据《指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的,可以先增持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内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指引》还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股东都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如果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持超过2%的股份,则要先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而后才能实施增持。
  对于持股比例不超过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要按照规定比例及时披露其增持股份的情况。
  《指引》特别指出,拟实施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高管,通过增持计划的实施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交易所将按照规定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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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9 08: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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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交所发布股东增持行为指引 大股东今起可动手
  □首次增持或12个月内增持1%及2%须及时公告 □三个时段不得增持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对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指引》,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相关股东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相关股东还应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时间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指引》同时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在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相关股东实施增持计划,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如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相关股东拟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则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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