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深交所:对三木集团股东林传德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2014-07-30 23: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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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交所:对三木集团股东林传德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周三晚间,深交所发布公告称,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股东林传德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被处以公开谴责的处分。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林传德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股东林传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7月2日至10月29日间,林传德通过其控制的“林传德”、“任日明”和“林明正”证券账户(上述三个证券账户均由林传德使用和操作,资金均来源于林传德,以下简称“林传德账户组”)连续买入三木集团股票。2013年7月31日,林传德账户组合计持有三木集团股票23,450,868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4%;2013年9月24日,合计持有三木集团股票46,609,505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01%。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末,林传德帐户组已合计持股14.65%,并直至2014年6月11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所对林传德账户组的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后,发现该账户组还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林传德账户组自2013年7月31日成为三木集团持股5%以上股东后,持续买入该公司股票,但又于2013年11月25日、26日和28日这三个交易日中分别卖出46.5万股、13万股和3万股,合计卖出62.5万股,交易金额为3,240,570元。

  林传德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林传德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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