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邮政、收派、电信纳入 营改增免税跨境服务类别
2014-09-06 20: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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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邮政、收派、电信纳入 营改增免税跨境服务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免税跨境服务类别增加邮政业务、收派服务和电信业服务,并对纳税具体执行情况做出补充说明。与原《办法》相比,新发布的《办法》主要做了三个方面补充和调整:一是结合“营改增”试点行业推进情况,在免税跨境服务类别中补充了邮政业服务、收派服务和电信业服务,并明确了上述服务类型的具体内涵和执行口径。二是结合纳税人经营状况和管理要求,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类型作了补充,并明确了若干“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三是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服务,同样视其为“跨境应税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政策。(赵静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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