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首批小股东诉莲花味精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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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首批小股东诉莲花味精案开庭

2014-11-15 14:59:35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 张曌
  11月13日,首批四位投资者起诉莲花味精(600186,股吧)(60018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了解到,现场庭审气氛非常紧张,原被告双方几乎对案件所涉要件问题均存在争议。

  揭露日出现“三个时间”

  在周四的庭审中,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投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导致的,并提供了2010年8月之后的相关指数作为证据。原告律师则表示,被告的证据无法证明系统风险的存在,也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系由系统风险导致,对此不予确认。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记者,“提供一些指数,以系统风险的名义抗辩投资者的起诉是通常道路,但估计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据了解,原被告双方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也存在较大分歧。在起诉中,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代理的案件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4月27日,理由为该日莲花味精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由许峰代理的案件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4月29日,该日莲花味精公告收到证监局监管关注函,首次提及“涉嫌虚增会计利润、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而被告莲花味精则认为,原告的各种观点都不对,虚假陈述更正日应为2010年8月27日,该日莲花味精发布的公告首次对证监会处罚涉及的违规事项进行更正。

  双方重要问题均存分歧

  莲花味精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抗辩道:“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只有2006年、2008年未按规定披露诉讼,2007年、2008年提前确认政府补助收入虚增利润等行为均不构成虚假陈述,其理由为,在证监会的处罚中,对莲花味精2007至2008年并非虚构政府补助的陈述申辩、信息披露违法并非为了谋取私利等予以采纳。”对于前述抗辩,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证监会采纳的是政府补助非虚构的观点,证监会并非认为2007年、2008年提前确认约5亿元收入造成虚增利润累计约5亿元是合法的,提前确认收入并且导致虚增利润的事实是明确的,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证监会对于莲花味精在2007年、2008年虚增利润的认定是非常明确的,被告故意混淆了证监会对待政府补助真实性以及政府补助确认收入的合规性。同时,莲花味精在给证监会的申辩中自己也认为,5亿元政府补助存在披露不实,并非‘虚构’政府补助,并且 ‘信息披露虚假也得到了更正’。”许峰说。

  庭审现场的一位小散户则表示,希望莲花味精能给投资者一个好的交代,不要一味抵赖。据了解,这位吕姓投资者来自广西南宁,损失约为两万元,专门乘坐高铁到郑州参加庭审。不过,庭审并没有当庭判决,法院在征求各方意见后表示将会在庭后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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