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
2015-01-04 11: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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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加快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效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保障《条例》顺利实施。

   《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构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新格局和提出的新要求。《条例》明确了统一登记的范围,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簿册,规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搭建了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的平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工作将进入全面明晰产权、有效保护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新阶段。

   《通知》指出,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是《条例》顺利实施的关键,必须加快推进,尤其是市县级的机构职责整合。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在加快推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基础上,全面履行好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

   一是认真做好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整合。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指派专人按计划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要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对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二是尽快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各地应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选择合适场地,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要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权属证书的衔接。在新的证书公布前申请登记的,继续发放旧版证书;新的证书公布后申请登记的,发放新版证书,原来各部门依法已经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是加快梳理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各地要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流程,分清部门管理和登记在工作流程中各自应负责的具体事务,将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统一起来,确保职责的完整性。《条例》实施和统一的簿册证启用前,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可保持不变;《条例》实施和统一的簿册证启用后,各地应合并相同的业务环节和人员,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四是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各地负责推进本地区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整合、接入信息平台的相关准备工作,力争2015年底完成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与信息平台的对接,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不动产登记的“四统一”。完成机构整合的省、市、县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唯一可以接入信息平台的部门。

   《通知》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教育培训、开展地方性配套制度立改废工作,保障《条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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