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攀钢钒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及核查情况说明的公告
2015-01-10 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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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攀钢钒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及核查情况说明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5-01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监管关注函》及核查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于2014年
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
局”)发来的《监管关注函》(川证监上市[2014]84号)。《监管关注函》要
求攀钢钒钛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就《监管关注函》所提及的事项,相关信
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攀钢钒钛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在收到四川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后,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高度重视,
立即通过董事会,责成攀钢钒钛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自查。



一、《监管关注函》关注事项及攀钢钒钛的说明

事项一:关于境外资产价值复核的信息披露

据公司2014年8月13日发布的临时公告,公司以2014年3月31日
为基准日,聘请审计及评估机构对卡拉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拉
拉”)的价值进行复核,预计一个月内出具结果。截止目前,复核结果尚未
披露。

攀钢钒钛说明:攀钢钒钛在2014年8月13日发布的临时公告中称,
卡拉拉的价值复核预计一个月内出具结果。此后,攀钢钒钛根据复核进度
情况,在2014年8月30日发布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如下披露:

“由于卡拉拉目前仍处于试生产阶段,对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整个经济
状况的估计难度大,企业管理层对相关数据预测十分慎重。此项工作需考
虑的因素较多,工作量大,截止本报告公告时,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对卡
拉拉价值的复核结果尚不确定。在卡拉拉价值复核结果确定后,公司将及
时进行专项说明。”


攀钢钒钛认为,对卡拉拉价值复核情况进行的信息披露,未违反《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攀钢钒钛仍在加紧推进卡
拉拉的价值复核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并进行公告。



事项二:关于子公司受损的信息披露

2014年8月31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因地
质灾害受损。公司2014年9月23日披露停产有关情况,9月26日补充披
露了对公司影响情况。

攀钢钒钛说明:2014年8月31日凌晨4时左右,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钛业”,攀钢钒钛的全资子公司攀钢集团钛业有限公
司持有其65%股份)突然发生大面积滑坡,并形成泥石流,造成建构筑物
破坏及设备财产损毁,致使东方钛业金红石钛白粉生产线全面停产。灾害
未造成东方钛业员工伤亡。

灾害发生后,攀钢集团钛业有限公司立即向攀钢钒钛有关部门和主要
领导进行汇报,并组织开展了受损情况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于初步核算的
损失较小,预计对攀钢钒钛的影响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9.2条规定的须及时披露的条件,因此攀钢钒钛计划在
下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此后,攀钢钒钛发现有媒体对灾害事件进行了报道。尽管灾害损失未
对攀钢钒钛构成重大影响,但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攀钢钒钛于2014年9
月23日对东方钛业灾害事件进行专项披露(公告编号:2014-50)。有关部
门在关注到攀钢钒钛发布的公告后认为,公告中披露的东方钛业受灾情况
对攀钢钒钛的影响不够明确,建议攀钢钒钛进行补充公告。攀钢钒钛于2014
年9月26日发布了相关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4-51)。

攀钢钒钛认为,东方钛业受灾后,立即按照既定应急方案进行处臵和
报告,其流程符合《攀钢钒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同时,攀
钢钒钛在对此次灾害事件的信息披露未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今后,除严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外,攀钢钒钛将积极加大主动性信息
披露的力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权益。

灾害发生后,东方钛业为尽快恢复生产,对一、二期生产装臵和设施
进行有机组合,于2014年10月上旬就实现了一期生产线的复产,比计划
复产时间提前半个多月,截至目前,该生产线已基本实现连续3个月的稳
定生产。保险理赔方面也取得进展,目前已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首笔1,500
万元受灾理赔款。



事项三:关于多名投资者质疑事项

近期,多名投资者通过证监会“12386”热线反映,在鞍钢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鞍钢集团”)成立鞍钢矿业集团(以下简称“矿业集团”)整合矿
业资产过程中,公司存在恶意停牌操纵股价的行为。

攀钢钒钛说明:在鞍钢集团拟成立矿业集团之前,鞍钢集团曾向攀钢
钒钛进行了通报,攀钢钒钛也及时就该事项向鞍钢集团进行了详细了解,
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如下:

1. 由于鞍钢集团未上市的矿业资产尚达不到注入攀钢钒钛的条件,成
立矿业集团是鞍钢集团为理顺和强化对集团旗下矿业资产管理、做实攀钢
钒钛对鞍钢集团未上市铁矿资产的托管、加快有关资产尽快达到上市条件
的举措,不构成与攀钢钒钛有关的重大资产重组。

2. 攀钢钒钛与矿业集团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股权控制关系,且攀钢钒钛
不以资产或其他任何方式入资矿业集团,也没有出售或臵出非矿业资产的
计划。

矿业集团成立后,有关媒体进行了报道,其中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为防止攀钢钒钛股价因媒体报道出现异常波动,攀钢钒钛于2014年10月
17日上午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攀钢钒钛股票实施临时停牌。

停牌后,经进一步向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征询核实,攀钢钒钛于
2014年10月23日发布了《澄清说明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57),
就鞍钢集团公司成立矿业集团的有关情况,以及鞍钢集团公司履行注资承
诺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说明。

有关媒体报道矿业集团成立,是在矿业集团召开成立大会之后,此前
的有关信息的内部流转,符合《攀钢钒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停牌前及停牌期间,攀钢钒钛未向其他特定对象透露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
息。因此,攀钢钒钛不存在所谓“恶意停牌操纵股价的行为”的情况。



二、攀钢钒钛监事会、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攀钢钒钛按照《监管关注函》的要求,经过认真自查后,向监事会和
独立董事提交了上述说明及相关资料。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认真研阅了攀
钢钒钛提交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后认为:

1. 攀钢钒钛提供的关于上述“事项一”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一致,攀钢
钒钛在针对此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没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

2. 攀钢钒钛提供的关于上述“事项二”的说明符合事实。在灾害发生
后,攀钢钒钛的内部信息传递及时,没有违反《攀钢钒钛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攀钢钒钛在针对此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没有违反《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
关规定。

3. 攀钢钒钛提供的关于上述“事项三”的说明情况属实,不存在恶意
停牌操纵股价的情况。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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