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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中基协明确资管业务“八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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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2-05 08:4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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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基协明确资管业务“八条底线”
中基协昨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八条底线”监管内容,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 “八条底线”是指: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0倍,劣后级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3人;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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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此前曾普遍反映对于资管产品杠杆率不得超过10倍的规定颇感困惑。此次发布的《释义》明确,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0倍,主要是指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杠杆倍数大于5倍,存续期间杠杆倍数大于10倍;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和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和存续期间杠杆倍数大于10倍;存续期间,被动原因导致杠杆倍数超限,未在2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告义务,且未按合同约定调整至限制以内;混淆产品类型导致杠杆倍数超限;通过嵌套投资其他金融产品风险级份额,导致总体杠杆倍数大于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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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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