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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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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
2015-03-03 13:18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从民革中央获悉,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相关法律的提案》。 当前,地方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但是受制于法律缺位、法律之间不一致、效力不足、内容不合理,只得对权属不明和权属争议的土地实行“暂时搁置”,虽然短期内不致激化矛盾,但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确权工作的全面推进。 为此,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将符合中央政策规定并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做法纳入相关法律。 肯定“颁发两证、保障三权”的确权模式。建议按照中央“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及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要求,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增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规定。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可分离,准许各地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探索具体的落实模式。 确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的法律授权。建议修改《担保法》、《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关于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不得进行抵押贷款的规定,放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融资和贷款的严格限制。对于一些地方试点的积极尝试,进行吸收、规范和追认,逐步准许以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以及家庭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融资收益和开展借贷款。同时,建议有限度地放开抵押融资,允许凭借经营权证进行与农业生产相关的限额贷款,提高农民确权登记、规模整合、融资经营的积极性。 二、加紧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明确集体组织、集体成员的内涵和认定规范。 修订《民法通则》、《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农民集体的表述,统一规定农村土地为镇、村两级所有。规范“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并在《村民自治法》中进一步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确立村委会集体土地法人代表资格,理清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村委会作为农村社区性自治组织,主要承担村庄的公共服务职能,要将土地等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完全剥离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健全乡、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和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收益分享权等集体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内涵,明晰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成员权利与财产权利相统一。完善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和成员退出机制,明确有关成员资格认定、取消的标准与程序、登记变更等规范。 三、出台《集体土地登记法》,从法律层面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 建议出台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集体土地登记法》,健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细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流转、注销,明确和统一土地承包经营登记表卡簿册和证书式样内容,实现承包土地产权信息同质化和更新及时化。 统一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各类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的登记、变更、注销进行管理和规范,由县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按照《集体土地登记法》,统一登记法律依据、登记机构、登记效力、登记程序、权属证书和确权登记标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统一进行登记。对于入股、经营权交易、市场分红等方式,可以采取明确土地承包权或收益而不具体明确实地的方式,或以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应做好备案登记。 建立有关确权登记的权利救济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利。逐步采取土地管理上的法律要件主义,摒弃对抗主义方式,全面增强土地登记的公信力,提升登记的法律效力,确保土地金融市场的交易安全。村集体组织进行承包权调整,造成承包人权益受损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造成集体收益受损的;因登记机关失误,导致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缺失,或者导致受让人基于对登记信息的信赖而发生损失的,都可以提请登记机关纠正并赔偿损失。 四、明晰法律对有关问题的规定,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配套法律体系。 完善目前法律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界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债权、股权和行政性质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在具体类型的法律关系具有性质差异的基础上,规范相关承包经营权权利体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承包经营权实施不同性质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使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和相应证书的使用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 完善农村金融和信贷法律制度,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外部环境,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创造市场价值。增加《担保法》中有关农产品 直接抵押贷款的规定,扩大农村实际动产与不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建立起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救济机制。在《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等法律中,承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金融中介组织的合法地位,保护其经营收益权,并通过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等逐渐规范民间信贷。 加强集体新增土地资产管理,对家庭承包经营外的集体土地摸清底数。同时,规范集体农用土地的产权界定、市场交易、收益使用等,将集体土地的实情、使用和收益等情况,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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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03 13: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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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三农委员会:改革管理制度 做大做强民族种业 2015-03-03 13:27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从民革中央获悉,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改革我国现行种业管理制度,做大做强民族种业的提案》。 目前,我国85%以上的育种科技资源集中在科研院所,大多数育成的品种也来自科研单位,而非企业,在现有的科研体制下,科技人员选育新品种,首先考虑的是发表论文,获奖评职称和完成课题,形成科研与生产两张皮。而种子企业尽管已成为市场的主体,但多数还没有成为自主研发的主体。 为此,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建议改革我国现行种业管理制度,做大做强民族种业。 一、改品种审定为品种登记制度 借助《种子法》即将修改的时机,改革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采用世界较通行的“品种登记”制度,让企业真正对市场和农民负责。种子管理部门重点审查企业申报的与品种相关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在市场上重点关注产品“标签”的真实性,真正把品种研究和开发的自主权还给企业。品种登记条件的设定,应当以安全、便捷为原则,同时要警惕有关部门把“品种登记”搞成变相“品种审定”,使品种审定改革流于形式 二、打造新品种权保护升级版 通过打造新品种权保护升级版,来严格保护育种者的权利,这是治本之策。要对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作进一步完善,也可以通过《种子法》修订增加更加严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内容。具体可以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相关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权追加到其派生品种(即模仿性、同质化品种),鼓励种子企业进行创新性育种研发,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将种业企业间的竞争引导到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正确轨道上来。 三、改革种业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对种业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处罚,为种业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对敢于以身试法者,无论涉及案值多少,都要进行惩罚性的高额处罚,逐步建立起健康的市场秩序。 四、借助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种业竞争。 借助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我国种业资源、人才及种子价格相对低廉优势,让有实力的民族种企“走出去”参与国际种业竞争。利用现有的跨国农业企业资源和国家现代种业基金等支持政策,加快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力争形成若干在世界上叫得响的民族种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科研院所育种资源及人才向种子企业聚集,并放宽对种子出口限制。鼓励大型种企在国外兼并外国种子企业,建立自己分公司,成立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大力推广我国自主研发的转基因技术,使我国在转基因作物研发与应用上占有一席之地并形成一定的竞争力。同时,对国际跨国公司对我国种业的并购和扩张活动进行“常态化”审查,以保证国家种业安全。 五、改革种业补贴政策,保障用种安全 由品种审定改为品种登记后,原来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承担的大量新品种试验任务将大幅减少,大量结余的品种试验费可用于补助企业品种试验费和扶持一些国家或省级品种试验站建设等。同时,建议将良种补贴改为国家良种推广基金,主要用于良种繁育与推广的保险补贴和良种用户生产损失救助金,使良种补贴政策能为减少企业制种风险和农民用种一旦遭受较大损失、种企无力赔偿时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保障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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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03 13:3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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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 2015-03-03 13:22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从民革中央获悉,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完善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快速增加,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政策措施,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不断跟进,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真正为“三农”服务的质量并不高。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业发展主要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建议: 一、以推进新型城镇化为契机,全方位推动资源向农村区域流动,为农村金融业发展创造条件。尽可能把国有经济投资项目向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区域布局,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小城镇和农村区域配置,推动民营经济向农村区域投资。 二、加快推进涉及城乡二元体制的法律制度的调整,为农村金融业发展消除障碍。修订调整相关法律,落实好三中全会的相关要求,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能够通过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创新得到实现和保障。 三、建议中央政府出台政策文件,并在条件成熟时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比例(比如说10%)的信贷资金用于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由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姓“农”的金融机构,应当以更大信贷规模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切实“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同时应规定,县域内涉农金融机构只在县域内为农服务,不得从事县域外和非农金融服务。 四、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和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以此作为解决中小农户金融服务问题的基本路径。 五、发挥财政存款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向金融洼地开渠放水。对于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存款资金的倾斜力度,调剂存贷比,促进金融机构形成内生性动力。 六、尝试实行差异化存款准备金制度。对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资金的准备金率应低于城市水平,切实保证农村金融资金运用的充足。 七、农村土地出让金中可以切割出来一部分,作为一项保证金,以此来撬动农村金融资金的投放。 八、深化保险保障作用,完善涉农保险支持体系。政府可通过免收一定年限的保险营业税或拿出一部分资金,以低息长期责任贷款的方式对涉农保险机构进行重点扶持。保险机构也要对保险品种进行创新,不仅要把传统种植业纳入农业保险范畴,还要把畜禽及水产品养殖以及大型农具等纳入农业保险范畴,同时完善理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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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03 14: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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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议耕地保护需数量质量并重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从民革中央获悉,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坚持耕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同步推进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提案。 提案指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粮食等农产品 的消费进入了快速增长期。虽然在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粮食生产“立足自给”的目标基本实现,去年实现创纪录的“十一连增”,但粮食不安全因素的压力依然很大,最突出的有四大问题:一是粮食等农作物产品进口量居高不下;二是耕地总量缺口的压力依然不减;三是优质耕地季节性抛荒规模连年扩大;四是耕地健康水平下降势头尚未遏制。 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建议:一、耕地保护要做到数量质量并重,确保质量优先;二、建立粮食和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确保耕地播种面积;三、全面开展耕地 “体检”工程,确保耕地健康;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耕地养护机制。 据悉,民革中央本届两会共准备了37个提案,涵盖经济、三农、社法、教科、人资环、祖统和妇青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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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03 14:0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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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议9方面修改完善土地承包法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从民革中央获悉,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提案。 提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简称《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以来,为稳定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该法中的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农业农村深化改革的需要,还有一些条文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影响了基层的执法效果,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建议,从以下方面对《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完善:一、定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二、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内涵;四、增加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五、修改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六、完善承包地调整制度;七、增加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条款;八、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九、增加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规定。 据悉,民革中央本届两会共准备了37个提案,涵盖经济、三农、社法、教科、人资环、祖统和妇青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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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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