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5-03-17 08: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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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称,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根据《办法》,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一般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此外,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般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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