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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珠海港:关于拟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5-024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件概述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神华粤电珠海港 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粤电珠海港”)30%股权,中 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广东粤电发能投 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神华粤电珠海港40%、30%股权。
为提高神华粤电珠海港的决策效率,有利于投资各方的共同利 益,公司拟与中国神华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有效期内,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与中国神华 就神华粤电珠海港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 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协议有效期 内,在任一方拟就神华粤电珠海港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 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 前,以中国神华的意见为准,作为双方的一致意见。
《一致行动人协议》尚未签署。
该事项已经公司2015年4月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九
次会议审议,参与表决董事8人,同意7人,反对1人,弃权0人。 董事周娟女士反对理由:基于神华煤炭码头处于市场培育期的现状, 个人认为应加强管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增强神华粤电珠海港的盈利 能力。
中国神华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 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因神华粤电珠海港2014年净利润为 -19529.8万元,公司按30%股权比例承担的亏损占公司同期净利润的 30%以上,该事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 本:13亿元;法定代表人:刘林;注册地:珠海市南水镇南水桥头洋 洲酒店420房V区;主要从事煤炭码头的投资开发、装卸服务、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神华粤电珠海港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持股比例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0%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30%
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
30%
合计
100%
神华粤电珠海港系公司持股30%的参股企业,公司对神华粤电 珠海港不具备控制权,神华粤电珠海港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
神华粤电珠海港投入运行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总资产
3,951,729,524.61
3,840,659,226.97
净资产
1,298,844,526.80
1,103,546,442.42
2013年
2014年
营业收入
0
256,390,646.71
净利润
-1,155,473.20
-195,298,084.38
三、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一致行动人协议》 主要内容
(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0月在上交所上市;注册 资本:1,988,962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玉卓;注册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00000000039286;税务登记证号:京税证字110101710933024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矿开采(有效期以各煤矿相关许可证的 有效期限为准);煤炭经营。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煤炭的洗选、 加工;矿产品的开发与经营;专有铁路内部运输;电力生产;开展煤 炭、铁路、电力经营的配套服务;船舶的维修;能源与环保技术开发 与利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 化工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物业管 理。
中国神华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无关联关系。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神华粤电珠海港经营发展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神华粤电珠海港经营发展的重大 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 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神华粤电珠海港 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以中国神华的意见为准,作为 双方的一致意见。
4、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生效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 止。在协议期间内,双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应提前5天书面通 知对方,另一方应无条件接受终止协议,且不追究对方责任。
四、董事局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 司于2011年4月设立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公司。共同投资 建设华南地区较大规模的干散货码头,包括2个10万吨级(水工结构 15万吨)煤炭接卸泊位、1个5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4个3000吨级 煤炭装船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4000万吨。该项目将增加珠江三角 洲地区港口的煤炭接卸、中转能力,同时也带动区域内的物流配套服
务发展。项目总投资45.68亿元人民币,公司按注册资本共计出资 3.9亿元人民币;2013年1月9日,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储运中心一 期工程建成投入试运行,并于2014年正式转入商业运行。
一年来由于受煤炭行业不景气以及尚处于市场培育初期等因素 影响,神华粤电珠海港运营情况不甚理想:截至2014年末,煤炭吞 吐量1622万吨,营业收入25639万元,净利润亏损-19529.8万元, 当期归属于公司的投资亏损为-5858.94万元。鉴于上述情况,公司 拟与中国神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期通过提高神华粤电珠海 港的决策效率,充分发挥股东双方自身优势,进而增强神华粤电珠海 港的运营和盈利能力,实现神华粤电珠海港资产的保值增值,利于投 资各方的共同利益。
五、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与中国神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影响公司在神华粤电珠 海港的持股比例;双方承诺协议的执行不损害对方利益,且公司有权 提前终止本协议,因此也不会影响公司在神华粤电珠海港的权益。公 司将在获得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一致行动 人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对神华粤电珠海港的财务核算方法将由 长期股权投资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对2014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六、独立董事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专门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局就审议上述事项召开了董事局会议, 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与中国神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有助 于提高神华粤电珠海港的决策效率,充分发挥股东双方自身优势,支 持神华粤电珠海港的业务开展,促进其良性运营。公司与中国神华签 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将使公司对神华粤电珠海港的核算方式由长 期股权投资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但不改变公司对神华粤电珠 海港30%的持股比例,对公司2014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 影响。该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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