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珠海港:关于拟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2015-04-03 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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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珠海港:关于拟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5-024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件概述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神华粤电珠海港
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粤电珠海港”)30%股权,中
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广东粤电发能投
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神华粤电珠海港40%、30%股权。

为提高神华粤电珠海港的决策效率,有利于投资各方的共同利
益,公司拟与中国神华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有效期内,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与中国神华
就神华粤电珠海港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
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协议有效期
内,在任一方拟就神华粤电珠海港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
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
前,以中国神华的意见为准,作为双方的一致意见。

《一致行动人协议》尚未签署。

该事项已经公司2015年4月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六十九


次会议审议,参与表决董事8人,同意7人,反对1人,弃权0人。
董事周娟女士反对理由:基于神华煤炭码头处于市场培育期的现状,
个人认为应加强管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增强神华粤电珠海港的盈利
能力。

中国神华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
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因神华粤电珠海港2014年净利润为
-19529.8万元,公司按30%股权比例承担的亏损占公司同期净利润的
30%以上,该事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
本:13亿元;法定代表人:刘林;注册地:珠海市南水镇南水桥头洋
洲酒店420房V区;主要从事煤炭码头的投资开发、装卸服务、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神华粤电珠海港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持股比例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0%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30%

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司

30%

合计

100%



神华粤电珠海港系公司持股30%的参股企业,公司对神华粤电
珠海港不具备控制权,神华粤电珠海港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


神华粤电珠海港投入运行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

总资产

3,951,729,524.61

3,840,659,226.97

净资产

1,298,844,526.80

1,103,546,442.42



2013年

2014年

营业收入

0

256,390,646.71

净利润

-1,155,473.20

-195,298,084.38





三、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一致行动人协议》
主要内容

(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0月在上交所上市;注册
资本:1,988,962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玉卓;注册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00000000039286;税务登记证号:京税证字110101710933024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矿开采(有效期以各煤矿相关许可证的
有效期限为准);煤炭经营。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煤炭的洗选、
加工;矿产品的开发与经营;专有铁路内部运输;电力生产;开展煤
炭、铁路、电力经营的配套服务;船舶的维修;能源与环保技术开发
与利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
化工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物业管
理。


中国神华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无关联关系。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神华粤电珠海港经营发展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神华粤电珠海港经营发展的重大
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
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神华粤电珠海港
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以中国神华的意见为准,作为
双方的一致意见。

4、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生效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
止。在协议期间内,双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应提前5天书面通
知对方,另一方应无条件接受终止协议,且不追究对方责任。

四、董事局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粤电发能投资有限公
司于2011年4月设立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公司。共同投资
建设华南地区较大规模的干散货码头,包括2个10万吨级(水工结构
15万吨)煤炭接卸泊位、1个5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4个3000吨级
煤炭装船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4000万吨。该项目将增加珠江三角
洲地区港口的煤炭接卸、中转能力,同时也带动区域内的物流配套服


务发展。项目总投资45.68亿元人民币,公司按注册资本共计出资
3.9亿元人民币;2013年1月9日,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储运中心一
期工程建成投入试运行,并于2014年正式转入商业运行。

一年来由于受煤炭行业不景气以及尚处于市场培育初期等因素
影响,神华粤电珠海港运营情况不甚理想:截至2014年末,煤炭吞
吐量1622万吨,营业收入25639万元,净利润亏损-19529.8万元,
当期归属于公司的投资亏损为-5858.94万元。鉴于上述情况,公司
拟与中国神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期通过提高神华粤电珠海
港的决策效率,充分发挥股东双方自身优势,进而增强神华粤电珠海
港的运营和盈利能力,实现神华粤电珠海港资产的保值增值,利于投
资各方的共同利益。

五、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与中国神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影响公司在神华粤电珠
海港的持股比例;双方承诺协议的执行不损害对方利益,且公司有权
提前终止本协议,因此也不会影响公司在神华粤电珠海港的权益。公
司将在获得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一致行动
人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对神华粤电珠海港的财务核算方法将由
长期股权投资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对2014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六、独立董事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专门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局就审议上述事项召开了董事局会议,
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与中国神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有助
于提高神华粤电珠海港的决策效率,充分发挥股东双方自身优势,支
持神华粤电珠海港的业务开展,促进其良性运营。公司与中国神华签
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将使公司对神华粤电珠海港的核算方式由长
期股权投资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但不改变公司对神华粤电珠
海港30%的持股比例,对公司2014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
影响。该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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