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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信证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 2015-08-15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5-06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15 年 8 月 14 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 会议应表决董事 8 人,实际表决董事 8 人,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 100%,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开展融资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开 展融资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业务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可一次或多 次分期开展融资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每期融资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处 置规模、发行期次、产品方案、发行期限、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发行方式等与融 资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有关的事项; 2、决定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托管人、监管银行、会计师、 评级机构、评估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 3、办理每期融资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申报、发行、设立、备案以及挂牌和 转让等事宜; 4、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融资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 5、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 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融资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 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融资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6、办理与开展融资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为期两年,即:自 2015 年 8 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3 日止。
1 以上授权暂不涉及关联/连交易,如涉及关联/连交易,需按照关联/连交易的有 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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