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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陈丽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新洁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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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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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预付账款比年初减少了32.46%,主要原因是预付的原料已到及工程按完工进度结算所致。
(2)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减少了90.09%,主要原因是收回期初前三名欠款单位的往来款所致。
(3)存货比年初增加了63.01%,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为完成已订立的合同而增加的存货库存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比年初增加了111.72%,主要原因是对新桥镇投资公司的委托放款增加所致。
(5)在建工程比年初增加了839.64%,主要原因是宁夏阳光硅业工程及阳光股份纺纱织布车间及道路设施及后整理的染整车间工程进度增加所致。
(6)应付票据比年初减少了72.72%,主要原因是兑付了已到期的票据所致。
(7)应付账款比去年增加了48.59%,主要原因是宁夏阳光硅业工程设备欠款增加所致。
(8)预收账款比年初增加了160.51%,主要原因是宁夏阳光预收的海润科技的预收款增加所致。
(9)应交税费比年初减少了101.03%,主要原因是存货增加后使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10)其他流动负债比年初增加了82.62%,主要原因是预提利息增加所致。
(11)股本比年初增加了85.00%,主要原因是10送8.5转增股本所致。
(12)资本公积比年初减少了99.98%,主要原因是10送8.5转增股本所致。
(13)财务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7.77%,主要原因是本期短期借款利率提高和本期短期借款总额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14)资产减值损失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50.90%,主要原因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15)投资收益比去年同期减少34.90%,主要原因是由于煤价上升,子公司新桥热电利润下降所致。
(16)营业外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992.35%,主要原因是政府的项目补贴增加所致。
(17)所得税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55.67%,主要原因是母公司利润增加及部分子公司由于税率优惠调整所致。
(1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31.29%,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回前期欠款比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1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加889.54%,主要原因是本期比去年同期增加的委托贷款投资及构建固定资产增加及收购豪颐75%股权和阳光进出口10%股权所致。
(20)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加71.06%,主要原因是本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06年5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和陈钟谋教授共同投资建立江苏阳光太阳能电力公司的决议,太阳能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以现金出资2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2%;陈钟谋教授以专利技术“纳米光—热伏电池及其制备方法”评估作价15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详见2006年5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尽管陈钟谋教授发明专利纳米光—热伏电池芯片中试已获得成功并已进入上网发电试验。但预计使它成为一个市场产品,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为规避风险,保护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征得大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持有的太阳能公司62%的股权,以注册资本24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大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承诺,将继续进行试验,如果该光伏产品一旦成功并上市销售,大股东立即以2480万元的转让价格将62%的股权转让给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扶持上市公司规避风险,做大做强。2007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详见2007年8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经公司向集团公司了解,由于纳米热—光伏太阳能电池并网发电必须解决电量测试、国家标准蓄电池配套及其他配套系统问题,使其成为一个产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因此集团公司与陈钟谋教授双方协商决定,由陈钟谋教授为主的研究团队回南京实验室继续完成该项试验,陈钟谋教授将其持有的江苏阳光太阳能电力公司38%的股权转让给集团公司,等陈钟谋教授完成试验成功后再合作。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1)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2)36个月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合计占江苏阳光总股本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实施的首个交易日起两个月内,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江苏阳光股份公司社会公众股不少于4000万股股票。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增持期内送股、转增股本,自股票除权之日起,相应调整增持数量下限。
(4)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国证监会对回购备案无异议、回购报告书刊登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六个月内,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不超过3000万社会公众股,然后依法予以注销。回购股份的价格参照公司经营状况和每股净资产,以公司2005年度第三季度每股净资产2.46元为参照,本次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3.00元/股。在回购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上限。
(5)在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及回购议案之日起90日内,如本公司主要债权人提出债权担保要求,将为本公司履行偿还有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由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在对价安排完成后,附加了增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不少于4000万股股票的承诺,因此,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将拟用10000万元人民币来增持股份。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实施的首个交易日前一工作日之前,先将其中的5000万元存放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在江苏阳光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实施的首个交易日起20日内,再将剩余的5000万元存放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设立的保证金专户。
严格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20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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