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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包钢稀土第二大股东向第一大股东归还股改代为支付对价的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大股东向第一大股东归还股改代为支付对价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11月2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包钢(集团)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嘉鑫有限公司(香港)签署了《关于归还包钢(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股改对价等相关问题的协议》。根据《协议》,公司第二大股东嘉鑫有限公司(香港)将于本《协议》签署后十日内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包钢(集团)公司归还由包钢(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8,846,331股包钢稀土股改对价及相应的分红(由于公司在2007年度实施了以总股本403,67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股、转增5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因此嘉鑫有限公司应归还的股份数相应为17,692,662股)。
在嘉鑫有限公司(香港)归还包钢(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股改对价过户手续完成后,包钢稀土董事会将为嘉鑫有限公司(香港)持有的包钢稀土80,307,338股股份办理上市流通手续事宜。嘉鑫有限公司(香港)同时承诺,自办理完毕上市流通手续之日起,其持有的包钢稀土80,307,338股股份一年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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