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新药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11-23 1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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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新药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1月20日,在中新大厦703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9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312,136股,无S股股东或授权代表出席。与会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0,325,036股,占股份总数的48.7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未有符合证监发[2004]118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所称重大事项。会议由董事长郝非非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如下:

  一、有关“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国内审计师,聘任RSM石林特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国际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其聘金”的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180,325,036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占出席本届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了本项议案。

  二、有关“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180,313,036股赞成,0股反对,12,000股弃权,占出席本届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通过了本项议案。

  经本次大会投票表决,既定的两项议案全部获得通过。本次大会经国嘉律师事务所李丽萍律师、杨英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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