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创业板最早6月底前推 首批上市企业60至70家
2008-03-23 14: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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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创业板最早6月底前推 首批上市企业60至70家

创业板渐行渐进。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也意味着离创业板正式推出的日子不远了。国内某大型券商投行负责人昨晚告诉早报记者,按照流程,最早今年6月底前将有首批公司登陆创业板,首批规模将为60至70家企业。

首批上市企业约60至70家

据上述券商人士透露,按照流程,昨日向社会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将在接下来的两周内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两周后,证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修改《管理办法》并最终颁布与宣布实行正式的《管理办法》,而后,相关部门将陆续受理并审查各企业上报的材料,审查周期最长不会超过三个月的时间。

“也就是说,最快6月底前,将有第一家符合条件的公司登陆创业板。”该人士告诉早报记者。

上海某产业投资基金董事长告诉早报记者,为了保证首批上市企业的质量,深交所相关人士早在去年就已和诸多拥有具备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资源的券商投行以及投资公司多次“沟通与交流”,并上报一些储备的创业板企业的名单,以及这些企业的财务数据。“我本人就参加过好几次这样的‘交流’会议。”

据悉,目前深交所已经筹备了大约200家上市资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在两会期间曾经对外表示,为避免交易量过少,初期将采取每次推出挂牌家数60至70家的形式。

“官方数据,首批上市企业有几十家。”昨晚,上海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告诉早报记者,首批企业都是“优质中的优质”企业。

上海容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则认为,第一批上市的公司应该“宁缺毋滥”:“我认为规模在20-30家会比较好,今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每一批的发行速度和数量。”

保荐人佣金少风险高

创业板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该市场的推出为一向“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巨大的融资平台。

某券商人士透露,初期储备的企业,发行规模会比较大,融资规模都在1亿元至5亿元,有些能够达到中小板规模的企业,为了尽快上市,都转战了创业板。

但据早报记者了解,各券商对创业板项目的热情度则有显著差别。大型券商对此的关注度远没有中小型券商积极。

“对于投行而言,这属于低端业务。”某创新类券商投行负责人昨日表示,“我们现在有限的人力、精力连主板的IPO项目都忙不过来。”

上述券商人士给早报记者算了笔账,同样是从融资额中提取1.5%-3%的佣金收入,同样的人力投入,做一个创业板项目的总融资额才1亿元,而一个主板项目的动辄几十亿元。更何况,创业板项目券商所需承担的风险也更大。

深圳某创新类券商投行负责人透露,创业板项目团队要求可能更严格,除了与主板一样需要两个保荐人和一个主办人外,还需要专门配备一个行业资深研究员。因此,在他看来,“对于创业板这种高风险、低收益的项目我们兴趣不大。目前公司也就两三个投行的人在关注创业板项目。”

不过,多数券商对创业板的热情更多来自直投业务。虽然广大券商对直投业务的热情高涨,但据了解,目前直投业务获得批准的券商只有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两家。大多数大型券商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国金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等,早在几年前便开始备战直投业务,其中多数券商已向管理层递交了直投业务申请。

创业板准入标准

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

中小板准入标准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东方早报)

九年磨一剑创业板蓝图绘就 六大亮点显高成长

“创业板的推出过程可谓是‘九年磨一剑’,今天露面的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就是它的正式亮剑!”谈及刚刚公布的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位资深的业内专家这样概括道。

管理办法可谓是未来我国创业板建设的一个主要制度蓝本,在它和下一步可能要颁布的发行、交易、监管等环节配套规章的引领下,创业板乃至整个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都将迈出扎实而重要的一步。

为稳步推进包括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此前,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由证监会牵头成立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工作小组。在认真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以及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工作小组形成了我国创业板主要制度设计,并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管理原则确立

针对创业型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管理办法》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要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境外市场经验。一方面要借鉴境外市场经验教训,吸引成长型创业企业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又要考虑诚信法制建设环境、市场约束机制的现状,设计合适的发行监管制度。

其次要遵循现有法律规定,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在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内设计有关制度,保持法规的一致性和连续性;适应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在整体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准入门槛,促进高成长型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创业企业的发展。

最后要强调市场化运作,同时突出风险控制。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充分发挥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作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并通过改进发行审核、单独设立创业板发审委、实施网站信息披露等方式,突出创业板市场特色;同时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各方责任,防范市场风险。

  创业板六大亮点

《管理办法》围绕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等方面对于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的具体行为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规范内容呈现出六大亮点。

第一,在发行条件方面针对创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量标准与定性规范要求。两套盈利标准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企业之需,其中“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规定,尤其体现了创业板“服务于成长性企业”的宗旨。

第二,强化保荐人责任,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这就迫使保荐人要去研究如何能就发行人各种新的商业模式做出判断,并为投资者清晰地做出描述。

第三,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强,同时在财务稳定性、经营模式等较之主板企业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创业板专门设立了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与主板相比,不仅人数更多,且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

第四,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同时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即网站披露全文,报刊披露提示和网址:以报刊告知投资者网上披露的地址和获取文件的途径,同时不再要求披露招股说明书摘要,以减少创业企业披露成本。

第五,在公司治理方面从严要求,强化控股股东责任。

最后,加强交易所监管职能,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规定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高度重视风险提示

创业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创业板市场整体的投资风险也要高于主板。为此,创业板将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市场约束机制。比如,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特有的市场风险,采用统一文字格式,其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业内人士指出,创业板以“服务于成长性中小企业”为定位,正体现了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和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意义。

在中小板之外建立独立的创业板,有利于突出对高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吸引力,实行更加适应创业企业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安排,形成创业板市场特色。它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它的建立,对创新型国家的构建、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功能的完善和促进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也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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