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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浦发股权非常规过户背后的的思考
《证券市场周刊》在2008年10月25日曾报道过《股权过户后门》一文,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国投”)和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浦实电子”)管理层在大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1500万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股权过户事宜。
该文中,《证券市场周刊》已经详细记叙了过户双方在具体交易过程中的违规之处。但是,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分公司(下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最终审核的过程中能够尽其职责,这起违规过户显然是可以制止的。
然而,在这一次股权过户过程中,上交所相关经手人士,非但没有尽职审核,确保股权过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反倒是“适当”地放松监管的要求,创造灰色空间帮助交易双方完成过户。
《证券市场周刊》在采访调查过程中发现,其它已经办理过或有意办理股权过户的公司,都没有获得过类似的“优待”。
当事人对《证券市场周刊》表达的疑惑是,浦发银行股权非常规过户的过程中,有没有发生利用行政审批权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即使没有,如果同样的监管政策在不同的对象面前可以有不同的执行方式,那么监管政策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市场诚信体系又如何建立?
两份核心交易文件不翼而飞
2005年7月29日,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完成股权过户之后,遭到浦实电子大股东上海博联科技起诉。
2006年9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出调查令【(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90号】,要求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向上海博联科技派出的两名律师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其中明确要求:“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处办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社会法人股过户转让业务的全部交易资料。”
但根据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档案室拿到的“浦发银行1500万股法人股”存档资料发现,文档中缺少了两份文件,一份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转让的确认书;另一份就是股份转让合同的公证书。
事实上,在交易当天上交所的确开出了股份转让确认书(后文详述),为什么这份股份转让确认书最终遭到隐藏?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还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公证书一般都是和股份转让协议订在一起的”。
上海博联当时派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去调阅原始文件的人士告诉《证券市场周刊》,“当时档案管理人员将文件袋直接交给我和律师,我们在文件袋中取出文件,详细地一页页复印文件。”但是《证券市场周刊》查看原始文件发现,其中并没有装订的痕迹,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所述的惯例有出入。
如果没有这两份文件,那么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就存在违规行为;如果曾经有过这两份文件,那么上交所在办理过程中就存在违规之处。
2008年10月13日,上海博联再度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要求对上海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勒令其撤消其违规行为的报告》的函复”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告。
报告中称,“经多次通过其他方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有关非流通股协议转让须提供的文件,以及拜访多家办理过非流通股以及过去所称法人股交易过户的公司法人,均告知办理过户交易所要求必须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正本公证书。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对《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及《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于提供经公证的《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告明确公示的。协议经公证以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是所谓证券交易所负责形式审核的核心内容。”
上海多家公证处均表示,其受托办理的大量法人股或非流通股的协议公证均是应交易所要求,且公司法人提供同意“转让”或“受让”的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法人真实意思表达的唯一证据文件,如果有国有资产成份,相关批准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也是证明协议合法性的关键文件。
上海博联认为,中国证监会“鉴于双方的申请符合规则的规定并且文件齐备,故予以审核通过。由于证券交易所负责形式审核,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内容并不包括双方的转让行为是否有股东会决议以及是否经评估”的结论是错误的。
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复函称:“协议经公证以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是所谓证券交易所负责形式审核的核心内容。”“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所指的公证并非相关业务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博联方面认为,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答复违背低于信息披露的股份转让必须进行公证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七条第6点规定,转让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必须进行公告;同时,需要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如果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股份转让协议则必须进行公证。浦实电子转让的浦发银行1500万股法人股低于浦发银行总股本的1%,显然在上交所明确要求进行公证的范围内。
人为调节空间有多大?
《证券市场周刊》曾两度采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次,交易所法律部人士称,“股份转让必须经过公证,不公证不予办理”,而第二次咨询上交所并且表明采访意图之后,交易所法律部人士答复为:“公证并非必须的,而是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双方的建议性行为,不具强制执行力,如果交易双方不听,交易所也没有办法。”
为什么同一个上交所法律部,对于同样的问题会做出不同的解释?第二次接受采访的上交所法律部人士称,“可能其他人业务不是很熟练,所以解释有问题。”该人士坚称自己的业务素养相当过硬。
即便上交所的解释和逻辑成立,但事实上,单从“建议”职责看,上交所在该交易中的作为也不是无懈可击。全程参与交易的云南国投方面人士称,“我们当时并不知道要进行公证。”如此,则上交所并没有履行“建议”的职责。
上述法律部人士称,“如果当时没有跟他说要做公证,也是可以理解的。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做出建议,但也有的时候工作人员会产生工作失误,没有向交易双方做出建议。”
不过,偏偏凑巧的是,这次“偶尔”的失误刚好发生在云南国投与浦实电子的浦发银行(16.51,0.89,5.70%,吧)股权过户交易一案中,并且,这是一起有法律瑕疵的交易。
在与云南国投发生交易之前,浦实电子自己去上交所咨询办理过户手续时,上交所同样明确答复没有公证书不办理过户。然而,同样的规则碰到云南国投就变了样。
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的交易异乎寻常地迅速。根据《证券市场周刊》2008年10月25日第40期《股权过户后门》文中所报道,2005年7月27日,浦实电子向上交所递交《申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社会法人股转户的函》;7月28日,浦实电子与云南国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7月29日,双方即完成了解除质押、质押登记、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全部手续。
当时参与交易人士对《证券市场周刊》称,当时去上交所办理股权过户时,云南国投找了里面特定的几个人。“上交所法律部那几个人和云南国投这边都是事前说好的,当天办理时直接去找的他们,找其他人不管用。”
浦实电子参与交易的人士回忆称,“办理过户当天早上,双方到交易所都很早,首先(云南国投控股方)涌金方面的人士打电话给上交所法律部人士,要求按照事前的约定开出股份转让的确认书,上交所法律部人士盖章后,涌金工作人员和浦实工作人员一起拿着股份转让确认书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这边办理过户。”
那么当时上交所经手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交易的人是谁?本来通过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档案处查询下当时交易过户资料就可以获知这几个特定的人,但是,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档案中心的存档文件中恰好少了这份文件。存档文件又是如何从档案中离奇失踪的?
《证券市场周刊》将此事反映给上交所纪检部门,纪检部门人士称,已着手调查,但“没有这么快可以出结果”。
事实上,按照正常的流程,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原管理层根本无法获得公证处就“股份转让协议”所开具的公证书。根据《股权过户后门》文中报道,中国浦实电子管理层并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对出售股权事宜进行表决。
据2008年11月3日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咨询答复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规定,法人股转让至少应该提供如下材料: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两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两份、公司章程原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两份、结算中心股权凭证。
根据2001年12月制定的《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章程》第5章第18条规定:决议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于“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非伪造,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管理层不可能拿出浦实电子股东大会对该交易的表决通过决议,公证处为保证协议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理应拒绝开出公证书,而会要求双方补充材料。
按照上交所办理股份转让的实际操作流程:对于低于信息披露要求的股份协议转让,上交所无法保证交易双方背后交易的目的和真实性,因此要求交易双方先到公证处将股份转让协议进行公证,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上交所凭公证处开出的公证书和股份转让协议做出形式审核和批复。如果上交所同意过户,申请人凭股份转让确认书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股份转让材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材料后予以办理过户。
上交所为谁护航
上交所到底是合法利益所有者可堪信赖的护航舰队,还是非法利益获得者的护院家丁?
其实,早在2007年时,上海博联就曾向中国证监会反映过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管理层所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不具合法性。2007年9月,部分著名法学家召开座谈会讨论该案例时得出一致结论,认为该交易过程存在瑕疵,同时可以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认定云南国投和浦实电子管理层的交易存在恶意目的。
上交所如果不通过既定程序制止违规和违法事件的孳生,其形式审核程序的意义又何在?
监管者在将“手电筒”照向监管对象时,是否必须先把自己置于阳光之下?
只有完全消除执行者可以人为调整和回旋处理的政策和法律空间,灰色的交易才会彻底杜绝。
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具体参照什么样的标准办理过户呢?
2007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回复意见函称,“来信所涉及的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向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社会法人股事项已于2005年7月29日依法完成,在业务操作上具有不可逆转性,目前已无法撤消,你公司对此笔股份转让存在异议,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维权。”
中国证监会所称“依法办理过户”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以下称《办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鉴于双方的申请符合规则的规定并且文件齐备,故予以审核通过,由于证券交易所负责形式审核,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内容并不包括双方的转让是否有股东会决议以及是否经评估。”
审核材料范围包括:1. 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2. 股份转让协议正本;3. 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 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股份证明文件及股份临时保管确认函;5. 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6. 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适用于转让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7. 属于协议收购的,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出具的收购资金存款证明(以股份转让协议的支付约定为准);8.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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