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航天信息:关于“航信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2015-12-13 15: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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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航天信息:关于“航信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公告日期 2015-12-09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2015-064
证券代码:110031 证券简称:航信转债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航信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转股代码:110031

转股简称:航信转债

可转债转股代码:190031

转股简称:航信转股

转股价格:86.61 元/股

转股期起止日期: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9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公开发行了 2,4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40,000 万元。发

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A 股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 24 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79】号文同意,公司 24 亿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将于 2015 年 6 月 30 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航信转债”,债券

代码“110031”。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申报和转回代码为

“105825”。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航

信转债”自 2015 年 12 月 14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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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信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 240,000 万元。

(二)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 元/张,共 2,400 万张。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50%、第六年 1.60%。

(四)债券期限:本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自 2015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止。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

(六)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 86.61 元/股,如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根据《募

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生调整,则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代码和简称

可转债转股代码:190031

可转债转股简称:航信转股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

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航信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 1000 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

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本

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 100 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

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航信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

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

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航信转债采用每年付息 1 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15 年 6

月 12 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

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截至本公告刊登日,航信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6.61 元/股。本次可转债转股前,转

股价格未发生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

股本)、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

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初始转股价,n 为送股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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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D 为每股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

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

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

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

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

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4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 107%(含最后一期利息)

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

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六、可转债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公司股票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发行人。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

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5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

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

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

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

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

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

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航信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刊登在 2015 年 6 月 10 日的《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全文等资料。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88896053

传 真:010-88896053



特此公告。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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