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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川成渝: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 2016-02-25 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公告编号:2016-005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252 号本 公司住所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2 月 5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 会议由董事长周黎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 11 人,实到 11 人(其中: 委托出席的董事人数 1 人,董事倪士林先生因有重要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 议,委托吴新华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效 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中石油四川签署<成品油买卖合同>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须遵守联交所上市规 则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 立股东批准(如适用)的规定。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 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述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也不触及重大 合同的披露标准且不属于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有关该项交易之详情可参见本公 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日期为2016年2月25日的《四川成渝H股公告》。 经本公司董事认真研究,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利益。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 (一)批准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简称“中 石油四川”)签署《成品油买卖合同》。 (二)批准本集团任何成员(包括其新设或通过股权收购而投资的公司或其 他组织)在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或权宜且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上述框架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可另行与中石油四川集团任何 成员(包括其新设或通过股权收购而投资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商议、制定、签署、 修改、补充和执行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等)和进行 该交易所需一切事宜和行动。 (三)批准及/或确认本公司依法挑选、落实和委任本次关联交易所需的中介 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或及独立财务顾问)及授权董事会秘书确定关于该 等中介机构的聘用条款及代表本公司签定、修改及/或终止相关聘用协议。 (四)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交所及联交所的要求,代表本公司草拟、 制定、修改、签署及刊发与该等关联交易有关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及遵守其他适 用的合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路能源与交投建设签署<石油化工制品等物资采购 框架协议>的议案》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须遵守联交所上市规 则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 立股东批准(如适用)的规定。但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上述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也不触及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且不属于 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有关该项交易之详情可参见本公司于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的《四川成渝 H 股公 告》。 经本公司董事认真研究,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利益。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批准中路能源与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建 设”)签署《石油化工制品等物资采购框架协议》。 (二)批准中路能源与交投建设在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或权宜且符合本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上述框架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另
2 行商议、制定、签署、修改、补充和执行与该等关联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物资采购的具体协议等)和进行物资采购所需一切事宜和行动。 (三)批准及/或确认本公司依法挑选、落实和委任本次关联交易所需的中 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或∕及独立财务顾问)及授权董事会秘书确定 关于该等中介机构的聘用条款及代表本公司签定、修改及/或终止相关聘用协议。 (四)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交所及联交所的要求,代表本公司草拟、 制定、修改、签署及刊发与该等关联交易有关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及遵守其他适 用的合规规定。 董事周黎明先生、唐勇先生、黄斌先生及王栓铭先生因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四 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故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对本 决议回避表决。除上述关联董事外,概无其他出席董事于本决议所述交易中占有 重大利益或须于是次董事会会议中放弃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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