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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议将中银航空
2016年03月05日01:0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1988证券简称:中国银行(3.400, 0.12, 3.66%)公告编号:临2016-00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议将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分拆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作独立上市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5年10月16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2015年12月4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拟议将本行全资附属公司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简称“中银航空租赁”)分拆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主板作独立上市(简称“拟议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有关内容请见2015年10月18日和2015年12月4日分别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oc.cn)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已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拟议分拆上市,并且联交所已经确认本行可以进行拟议分拆上市。
本行获通知,中银航空租赁于2016年3月4日通过其联席保荐人向联交所呈交上市申请(A1表格),申请将中银航空租赁的股份(简称“中银航空租赁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及获准买卖。
中银航空租赁招股章程经编辑的申请版本(简称“申请版本”)预计将自2016年3月4日起可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查阅及下载。申请版本载有与中银航空租赁有关的若干业务及财务资料。
本行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申请版本为初稿形式,其中所载的资料可能须作出重大改动。本行不就申请版本的内容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中银航空租赁股份的拟议发售规模将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40%(行使任何超额配股权后),其中包括拟由中银航空租赁发行的不超过拟议分拆上市完成后中银航空租赁发行后总股本20%的中银航空租赁新股,以及拟由中银航空租赁控股股东出售的不超过拟议分拆上市完成后中银航空租赁发行后总股本20%的中银航空租赁老股。拟议分拆上市后,本行对中银航空租赁仍将保持绝对控股地位,中银航空租赁将继续作为本行的附属公司,同时,中银航空租赁的公司名称中也将继续保留“中银”字样。
根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的规定,本行须适当考虑本行现有股东的利益,如拟议分拆上市落实进行,本行须向现有股东提供中银航空租赁股份的保证配额(简称“保证配额”)。由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项下的限制,本行在向所有现有A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上受到限制。为满足《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的规定,保证配额仅能向本行现有H股股东提供,但该等安排必须同时获本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批准。《审议批准关于分拆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仅向本行H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在2015年12月4日召开的本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上获得通过,但未在本行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上获得通过,因此本行将不会向本行任何股东(包括A股股东和H股股东)就拟议分拆上市提供保证配额。
就中银航空租赁股份的拟议发售而言,中银航空租赁股份的价格可根据《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香港法例第571W章)予以稳定。任何拟定进行的稳定价格措施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对其规范的详情将在中银航空租赁股份的招股章程中载明,招股章程将在进行拟议分拆上市的情况下就中银航空租赁股份的公开发售而在香港刊发。
拟议分拆上市的进行须取决于联交所的批准、本行董事会及中银航空租赁董事会的最终决定、市场状况及其他考虑因素。本行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本行不能保证拟议分拆上市会否进行,也不能保证将于何时进行。因此,本行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或投资本行的股份或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自身的情况或任何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请咨询其自身的专业顾问。
本行将适时就拟议分拆上市作进一步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601988证券简称:中国银行公告编号:临2016-00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境内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10
●优先股简称:中行优2
●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5.50元(税前)
●最后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
●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11日
●除息日:2016年3月11日
●股息发放日:2016年3月14日
一、通过第二期境内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的董事会会议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决定并办理向境内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本次第二期境内优先股(优先股代码:360010;优先股简称:中行优2)股息派发方案已经本行2016年1月19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oc.cn)。
二、第二期境内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1、计息期间: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
2、最后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
3、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11日
4、除息日:2016年3月11日
5、股息发放日:由于2016年3月13日为法定休息日,股息发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016年3月14日。
6、发放对象:截至2016年3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第二期境内优先股股东。
7、发放金额:按照第二期境内优先股票面股息率5.50%计算,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5.50元(税前)。以第二期境内优先股发行量2.8亿股为基数,本行本次派发现金股息共计人民币15.40亿元(税前)。
8、扣税情况: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每股优先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5.50元。其他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期境内优先股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本行第二期境内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息由本行直接向优先股股东发放。
四、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电话:(8610)66592638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邮编:100818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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