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20 14: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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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18 02:24:33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上海)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6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3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科学城科丰路33号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袁志敏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聂德林先生因公出国,授权委托董事长袁志敏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并签署有关文件,独立董事段雪先生因教学任务,授权委托独立董事陈舒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并签署有关文件;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张世中先生因公出国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股票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股票上市地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限售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12均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袁志敏、李南京、熊海涛、蔡彤旻、聂德林、宁红涛、陈义、陈国雄、王定华、操素平、宁凯军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永新、周鹏程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8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06 股票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6-020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356号)。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进行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356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356号)

2016年3月1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12月《民事判决书》判决展业置地须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亿元借款及相关利息,商业城以及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本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茂业商厦、商业城出具相关承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展业置地与商业城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形,商业城为展业置地提供担保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上述追偿事项的进展,上述判决和裁定与商业城有关部分的执行情况。3)茂业商厦、商业城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4)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公司拟向张振新等6名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4亿元,其中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拓展互联网专车平台业务的新车购置不超过10亿元、车联网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不超过1亿元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不超过3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安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上述募投项目的进展,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如需,补充披露办理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如果咨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本次交易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仍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其对应的本次配套融资认购金额将由张振新来补充认购;蔡芳新、刘浦嶂、李建群、张利群、咨慧投资认购数量不足的情况下,张振新承担补充认购责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咨慧投资的认购资金来源和到位时间、运作机制、产品份额转让程序等情况。2)上述补充认购安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宜租车联网及下属公司多为报告期内设立或收购,涉及车联网平台、汽车租赁、司机管理培训、二手车衍生业务等。请你公司:1)结合宜租车联网股权收购成本,被收购子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宜租车联网合并财务报表相应财务指标的比重、被收购子公司对本次收益法评估作价的总体影响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2)结合宜租车联网下属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和收入规模、进入行业时间、所处发展阶段等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宜租车联网内部整合情况,宜租车联网及下属公司是否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3)结合经营数据,补充披露宜租车联网各项业务的盈利模式。4)补充披露上述设立及收购事项是否涉及资产和资质的转移或变更手续,如是,补充披露进展情况。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宜租车联网下属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情况,部分公司出资未到位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你公司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宜租车联网下属公司拥有1项域名,8项商标,商标均为2015年取得。请你公司结合宜租车联网无形资产情况,补充披露其主要业务的技术支持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宜租车联网主要经营业务子公司大部分已取得相关资质备案或证照,部分子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就成都长盈、宜租二手车的资质备案办理事项,易乘投资出具承诺。请你公司:1)结合主要业务类别,补充披露宜租车联网及其下属公司已经取得和尚需取得的业务资质及备案手续、有效期,尚未取得的相关手续的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依据。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宜租车联网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或备案而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如有,补充披露相关法律风险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补充披露易乘投资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并结合易乘投资的多项承诺和财务状况,补充披露其是否具备赔偿能力。4)补充披露相关行业政策对宜租车联网经营模式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宜租车联网目前最主要的业务为汽车租赁,2015年11月4日,大连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长城盈华96.67%股权转让给大连中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转让长城盈华控股权的原因,大连中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姜志超与宜租车联网、大连中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易乘投资、张振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价款支付及资金来源情况。2)结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后续收购上述企业的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易乘投资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召开本次交易的二董之前将其持有的嘉兴宜租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嘉兴宜租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注销登报公告程序,正在办理其他注销手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易乘投资是否履行了前述承诺,注销手续的办理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宜租车联网2013及2014年年均为亏损,2015年1-9月实现盈利,其中坏账准备转回和财务顾问降低是盈利的主要原因。请你公司结合宜租车联网的核心竞争能力、减值准备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未来资金需求及相应财务成本等,补充披露宜租车联网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及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材料显示,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宜租车联网合并财务报表长期应付款为11,178.83万元,其中大部分利息率为10%左右,有两笔20%左右。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长期应付款利息率水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材料显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9月,关联方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3.41%、27.31%和42.22%。请你公司:1)结合关联方销售定价原则、与销售给第三方的营销方式及定价差异情况等,补充披露关联方销售收入确认的公允性及关联方销售对报告期净利润的影响。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新增关联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存在导致客户、供应商流失的风险,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材料显示,宜租车联网2013年、2014年、2015年9月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分别为3,491.17万元、8,773.37万元和11,363.65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89%、82.93%和89.96%,主要是应收关联方租赁客户的账款,虽然租赁合同约定采用先付租金后租车的模式,在报告期内存在不按照合同执行的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及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材料显示,宜租车联网2015年9月末其他应收款较2014年末减少75.36%(绝对额减少35,607.66万元),其中一个主要原因为关联方以协议方式,冲抵资金归集平台产生的往来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冲抵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收益法评估中,预测期营业收入保持高速增长,且收入结构由汽车租赁业务为主逐渐转变为司机管理培训服务为主。请你公司结合市场需求、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情况、宜租车联网现有及未来经营模式、可用车辆购置指标、现有合同及协议等,分业务板块补充披露收益法评估中2016年及以后年度营业收入预测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材料显示,收益法评估中宜租车联网预测期毛利率水平高于报告期,净利润保持较高速度增长,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宜租车联网2015年实现净利润情况。2)分业务板块补充披露2016年及以后年度毛利率水平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3)结合宜租车联网现有经营模式的稳定性,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预测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15年9月末,深圳云创已与18家汽车租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通过车辆运营管理云平台管理了6,675台车辆,收费形式为依据客户安装云创盒子并使用平台管理的车辆规模台数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人民币80元/台/月。2015年1-9月份车联网平台管理业务收入为385.77万元,其中深圳云创收取的车辆定位&监控服务收入为293.75万元,长城商务收取的车辆运营管理云平台服务收入为92.02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车辆运营管理云平台服务收入是否由长城商务收取以及深圳云创通过该平台管理车辆的可行性及合理性。2)车辆定位&监控服务的收费方式。3)客户支付人民币80元/台/月服务费使用车辆运营管理平台的续约率及可持续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材料显示,车联网数据增值业务是以标的公司的信息数据和车辆平台管理系统为依托,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挖掘用户数据、行车数据、司机行为数据等信息在集采服务、二手车衍生业务、司机管理培训等具体业务中所带来的价值提升,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收取服务费。请你公司结合宜租车联网的车联网数据增值业务的技术优势,市场地位、客户拓展等方面,补充披露上述表述的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自营车辆2175台,拥有专业的司机行为分析和先进的车队实时定位、监控、调度管理等技术系统,业务范围覆盖全国27个城市。请你公司结合行业监管政策、标的资产市场占有率、司机稳定性、客户稳定性、资金状况、技术水平,补充披露宜租车联网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区别及其核心竞争力。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重组报告书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规定披露:1)报告期技术人员特点分析及变动情况。2)技术及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最近三年的变动情况及未来变动趋势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仔细对照我会相关规定自查重组报告书内容与格式,通读全文修改错漏,认真查找执业质量和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21、申请材料显示,2014年2月中兆投资向沈阳商业城(集团)购买其持有的商业城11.74%的股份,交易完成后商业城控股股东变更为中兆投资,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是否违反上述控股股东变更时的相关承诺及黄茂如的其他相关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之间、交易对方与目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申请材料显示,宜租车联网拥有的机动车中,共有221辆机动车设定了抵押,为借款和融资租赁提高担保,借款金额39,203,138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借款用途、机动车的权属归属主体,担保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权属和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申请材料显示,宜租车联网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主要办公场所均为租赁所得,子公司深圳云创自建数据中心所用场所也为租赁取得。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存在违约风险,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租的风险,房产全部租赁对标的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申请材料显示,拟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其他应收账款中包含部分应收关联方款项合计约2,093.68万元,根据易乘投资和张振新出具的承诺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正式方案前清偿全部关联方款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目前是否存在应收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2)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9月末,标的资产存在2起未决诉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诉讼情况及进展,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证券代码:600200 编号:临2016-030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股票于复牌后2016年3月16日及3月17日连续二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 经本公司董事会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问询后确认,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复牌后2016年3月16日及3月17日连续二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自查,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事项,也不存在前期披露的信息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主流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正在进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1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见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已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具体见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目前,该项目正在按计划积极推行。

4、公司在研国家一类生物抗癌新药“重组人血管内皮抑素注射液”项目正在按照临床试验方案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目前正处于数据审核工作阶段。

该项目是国家一类新药,临床过程复杂,周期长,国家药监部门2015年内对药品审核工作出台了各项新政策,公司自内皮项目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累积开展了540个入组病例的试验至今,持续开展了如下主要工作:1)协助各临床中心的研究者管理在研受试者,继续完成剩余试验任务;2)按照项目临床实验方案要求,持续做好部分受试者的继续维持用药和定期随访工作;3)完善相关评价资料,部分临床基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办公室继续对相关病例报告表及文件开展质控复核工作;4)CRO正在对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录入、审计和管理,并进行相关的数据分析前期准备工作;5)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CRO及临床基地正在按照2015年11月CFDA颁布的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的要求,全面开展临床试验现场自查,以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有关文件和记录。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并督促项目组全体成员严格按照药监部门及项目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抓紧对该项目的推进工作。

公司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该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并向控股股东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问询后确认,除当前正在进行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外,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6、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经披露的公开信息外,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8日


关于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金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国金证券自2016年03月18日起销售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工银增利债券,基金代码:164812)。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03月18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开通系统内转托管

及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之规定,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2016年3月7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相关转换手续已于2016年3月8日办理完成。

经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公司决定自2016 年3 月18日起,开通本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6年3月18日起可通过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及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的转托管。转托管的具体业务需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增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华泰证券自2016年03月18日起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4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03月18日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

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停牌公告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6-027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

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将于近日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并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中泰化学,股票代码:002092)自2016年3月17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公告审核结果后复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1中泰01、12中泰债,债券代码:112044、112070)不停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6-028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

回复修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86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于2016年3月10日披露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公告》,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已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了补充和修订,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

有限公司通过数据中心联盟“可信云”认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广东榕泰 公告编号:临2016-019

债券代码:122219 债券简称:12榕泰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

有限公司通过数据中心联盟“可信云”认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森华易腾”)的森华云 云主机通过数据中心联盟“可信云”认证(符合标准:YDB144-2014),具体内容为:

森华易腾的云主机在数据存储的持久性、数据可销毁性、数据可迁移性、数据知情权、服务可审查性、服务功能、服务可用性、服务资源调配能力、故障恢复能力、网络接入性能、服务计量准确性、服务变更终止条款、服务赔偿条款、用户约束条款、服务商免责条款等指标项均满足可信云服务认证要求。

一、关于认证的概况

数据中心联盟(Data Center Alliance,简称DCA)成立于2014年1月16日, 上级管理单位为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业务指导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DCA按照实用化、公平性、效率和共享合作的原则,开展数据中心、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方面的标准预研、推广和评估等工作。

“可信云”服务认证是由数据中心联盟组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测试评估的面向云计算服务的评估认证。“可信云”作为我国唯一针对云计算信任体系的权威认证体系,有着非常高的专业性以及认证标准。




据了解,本次共有72家云服务提供商的87个云服务参加了本批次(2016年2月)可信云咨询和参评,有22家云服务商的30个云服务进入评审阶段。最终,共有17个云服务商的23个云服务通过第五批IaaS类可信云服务认证。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可信云”认证的顺利通过,标志着公司在云主机服务领域取得的成果更上一个台阶,对公司拓展云计算服务市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着重大战略意义

三、重大风险提示

“可信云”认证通过后,公司每年都要参加数据中心联盟后续的常规年检。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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