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315开庭 投资者获赔无意外
2016-03-20 14: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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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315开庭 投资者获赔无意外



2016-03-15 15:09:52 来源:和讯股票

  2016年3月15日,第三十四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社会各界在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关注的同时,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尤其目前被归于金融消费者范畴的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也日益得到重视,除了律师、媒体等,还有法院也介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队伍。


南纺股份 12.22 4.53%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消息,3月14日,北京一中院举行“金融消费类案件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北京一中院民四庭法官邵普结合具体案例,对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如何维权进行了四方面的提示。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重点介绍了金融消费类案件的类型、成因以及常见的金融骗局。张庭长指出,“近三年来,据不完全统计,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我庭就受理200余件。”

  在北京法院高调宣传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第二天,3月15日,一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就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交锋。

  15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投资者何女士诉上市公司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纺股份(600250,股吧),60025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正式开庭,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方面都没有亲自到庭,双方均由律师出庭。

  投资者何女士来自天津,委托了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为向南纺股份提起索赔,在律师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正式受理了投资者的起诉,并通知于3月15日开庭审理。

  何女士提出索赔南纺股份的主要理由为,2014年5月16日,南纺股份公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披露经证监会调查,认定南纺股份2006年到2010年连续五年累计虚增利润3.44亿元。其中2006年度虚构利润3109.15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2007年度虚构利润4223.33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151.22%;2008年度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962.40%;2009年度虚构利润6053.18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 382.43%;2010年度虚构利润5864.12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5590.73%。而庭审中被告南纺股份方面对于虚假陈述的事实并未否认,仅抗辩称投资者的损失不是由虚假陈述造成的。

  而根据许峰律师的判断,南纺股份方面的庭审抗辩意见意义并不大,如果投资者是在2007年3月31日到2012年3月27日之间买入南纺股份股票,并在2012年3月27日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都是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何女士恰恰就是在2012年3月8日以6.28元的价格买入13400股南纺股份股票,正好符合律师确定的索赔条件,经过律师计算,何女士的损失大概为11000元左右。15日上午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以及损失情况并无太大分歧,并且经过庭审程序之后,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将在庭后商谈调解事宜。

  许峰律师提示,在2016年3月初,法院已经针对其他投资者提起的索赔案件作出了投资者胜诉的判决,投资者韩女士此前已经拿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胜诉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南纺股份赔偿投资者韩女士27万余元。许峰认为,此次开庭结束后,即使双方不调解,最终投资者何女士的案件获得胜诉判决也不会有意外。

  据介绍,投资者何女士起诉南纺股份的案件即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而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张庭长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而投资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遭受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

  许峰律师提醒,目前对于南纺股份投资者来说,是否胜诉并不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了,关键在于没有起诉的投资者能否知道自己可以起诉并在未来两个月内及时提起索赔,否则一切都是白搭了。因为如果以2014年5月16日南纺股份公告受到处罚起算,那么该案的诉讼时效到2015年5月16日就将届满,在2016年5月16日之后再提起的诉讼通常来讲就没有任何的获赔希望了,建议投资者趁着此前已有胜诉判决,赶紧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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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电话:13701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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