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三期系统计划年内上线
2016-03-24 08:08:56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股票我为王
发帖数:74822
回帖数:5844
可用积分数:14673344
注册日期:2008-02-24
最后登陆:2020-11-06
主题: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三期系统计划年内上线



2016年03月24日 00:00 期货日报

  期货日报记者从昨日在上海举行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上了解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三期计划年内上线,使用上也将更加人性化。

  此次培训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主办,中基协相关人士还现场回答了私募和其他机构关于法律意见书、高管资格及兼职等私募登记备案问题。

  “我们正在做私募登记备案三期系统的开发,目标是年内上线,与二期整体理念、模式不同,三期系统在使用上更加人性化,今后比如系统bug问题应该会基本解决。”中基协相关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已运行两年,中基协去年4月更新了二期系统,但目前系统本身与监管要求确实存在一些不适应。

  记者发现,高管资格及兼职问题是会上很多私募关注的问题。中基协人士表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不影响产品备案,在年底之前整改即可。对于之前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中基协也认可。

  虽然基金从业资格无有效期,但据了解,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可报名协会面授班参加从业资格后续培训,远程培训视频也在研发中。

  对于高管兼职这一问题,中基协人士表示,目前对于法人和高管兼职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应如实披露与核实,并遵循合理性原则,律所对兼职合理性问题应作核查并有判断依据。

  “高管人员基本要有社保或相应的派遣合同之类的文件佐证,这需要律所协助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说明。如果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上是不应该兼职的,私募可参考公募基金对证券投资类的要求。”上述人士还表示,管理人子公司较多的,应针对集团架构制定相应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

  作为私募基金备案的必备内容,法律意见书也是与会私募关注的焦点。中基协人士表示,目前无统一官方的法律意见书模板,协会也不会公布已登记管理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内容。那些有重大事项变更的私募,只需针对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而今年2月5日也即私募新规出台之前,已登记已备案产品的管理人,除非接到协会通知,否则无需提交法律意见书。另外,工商机关不予变更经营范围中“投资咨询业务”的,私募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如实说明。

  关于合规或风控人员不得从事投资业务这一规定,中基协人士称,具体是指不能参与管理人的投资业务,但可以参加投决会决策环节,进行风险控制,管理人应做好公司与个人的利益冲突防范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已登记但未备案产品的管理人,申请备案已募集完毕的产品,中基协将在备案环节给予灵活处理。

  今年2月5日,中基协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资质要求等方面加强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据了解,新规实施以来,不少新成立的私募在具体登记环节中遇到一些问题,因此中基协举办了此轮宣讲会。除已在北京、上海宣讲外,中基协近期还将在深圳、苏州、杭州等私募基金和相关机构聚集地连续举办宣讲活动。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