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6-03-24 20: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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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3月2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另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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