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华邦健康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5-21 1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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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邦健康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债券代码:112208、112270 债券简称:14华邦01、15华邦债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发出,因增加临时议案于 2016年 4 月 28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现场

  会议于 2016年 5月 16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 26人,代表公司股份 652,005,813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2.0415%。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张松山先生。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股东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反对 84,4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反对 84,4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反对 84,4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反对 75,2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9,200 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638,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50%;反对 75,2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弃权 9,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五)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反对 84,4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反对 84,4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638,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50%;反对 84,4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弃权 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反对 75,2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9,200 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638,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50%;反对 75,2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弃权 9,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八)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凯盛新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3,241,05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

  反对 75,25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弃权 9,200 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了独立董事 201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参加会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等内容。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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